dinsdag 28 juli 2015

东欧前狱警获反人类罪 江泽民的爪丫们该怎么处决?


【新唐人2015年07月28日讯】1989年12月,罗马尼亚共产政权垮台,独裁者齐奥塞斯库被处决。这让当时刚刚爬上中共权力顶峰的江泽民心惊胆战。时隔25年之后,让江泽民恐惧的事情再次在罗马尼亚发生。最近罗马尼亚一名前共产党时期的监狱长被判犯有反人类罪,获刑20年。这对同样被控反人类罪等罪行的江泽民来说,可谓是惊魂不断。

7月24号,罗马尼亚一家法院判处89岁的亚历山德鲁.维西内斯库(Alexandru Visinescu)触犯反人类罪,刑期20年。

维西内斯库在罗马尼亚共产党执政期间,曾在臭名昭着的政治犯监狱Ramnicu Sarat工作,并任职监狱长。2013年9月,维西内斯库被控告。

检察官指出,维西内斯库必须为自己在共产暴政时期所犯下的罪行负责。检察官指控,在Ramnicu Sarat监狱,众多知识份子和政治异议人士遭到酷刑折磨,许多人死亡。那里的酷刑包括被关在冰冷的牢房、关禁闭、不让吃饭、有病不让送医和被毒打等。在维西内斯库执掌监狱期间,监狱有大约138名犯人。

维西内斯库被指控是一个残忍的施虐狂。虽然他本人辩解说自己只是在执行上级命令,但法官认为维西内斯库在职期间造成12名政治犯死亡,已构成反人类罪。

安徽省检察院前检查官沈良庆:〝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做了、曾经做了一些危害他人的事、一些犯罪行为,那么最终就要受到追究。这是一个正义的要求。〞

1989年12月,东欧剧变之中,罗马尼亚共产党垮台,独裁者齐奥塞斯库被处决。时隔25年,罗马尼亚终于开始在司法层面进一步清算共产党的罪行。维西内斯库一案成为罗马尼亚首宗类似案例。

对此,美国中文杂志《中国事务》总编辑伍凡表示,前苏联解体、东欧各共产政权垮台之后,波兰、捷克、匈牙利、拉脱维亚等国开始坚决清算共产党,相比之下,罗马尼亚起步比较晚,但现在也开始了。

美国中文杂志《中国事务》总编辑伍凡:〝这件事情告诉人们,共产主义是一个邪恶的幽灵,在上个世纪笼罩了大半个世界。现在要清算它。〞

伍凡谈到,罗马尼亚的这一案例对目前仍未垮台的中共来说、对中共官员来说是又一个警告:那就是中共迟早会垮台,所犯下的罪行也必将被清算。

伍凡:〝罗马尼亚这个案子可以给人们一个更宽阔的眼光来看,共产主义在全世界不会受到人家欢迎,普通老百姓很厌恶它们,所以总有一天,它们要垮台的。〞

今年4月份,乌克兰议会通过法案,禁止宣传纳粹和共产党的标志及思想,违反者将被处以5到10年有期徒刑。

去年8月,柬埔寨特别法庭裁定红色高棉前共产政权领导人农谢及乔森潘,犯有反人类罪等罪行,判处无期徒刑。

而虽然目前中共还未垮台,但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却已经因为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等,被以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等告上国际法庭。

此前,西班牙国家法庭、阿根廷联邦法院相继做出决定,宣布将立案逮捕江泽民。

自今年5月份开始,海内外更是掀起了控告江泽民的浪潮,据《法轮大法明慧网》消息,截至7月23号,已经有10万多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向中共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等部门,提起控告江泽民,要求追究江泽民下令强制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等严重罪行。

采访/易如 编辑/李谦 后制/李智远





周本顺承认中共活摘 难撇迫害干系

周本顺承认中共活摘 难撇迫害干系

【新唐人2015年07月29日讯】在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被调查后,总部位于美国的《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发布了一份周本顺在出访澳大利亚时,承认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录音。知情人士还透露,周本顺是江泽民、周永康迫害法轮功政策的操盘手,将许多迫害政策从湖南推行到全国。

《追查国际》在27号发布了一份在2008年11月对周本顺的调查录音。当时的周本顺是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正陪同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访澳大利亚。

追查员:是中央政法委周本顺秘书长吗?
周本顺:对、对。

追查员:我是总参二部的部长杨晖。
周本顺:你好,你好,杨晖。

追查员:有点紧急的事情。
周本顺:你讲。

追查员:我们总参二部驻澳大利亚情报站跟我们说,在你们这次出行的随行人员当中,有人跟澳大利亚情报机关联系。
周本顺:噢,你说,你说。

追查员:我们从内部得到可靠消息,他有可能出卖国家机密,如果他们达成协议的话,这个人可能就要出逃。
周本顺:你说,你说。

追查员:主要地,他们要出卖的国家机密就是:活体摘除在押法轮功份子器官,做器官移植手术的这一国家(机密)......
周本顺:我们的国家活摘法轮功器官的这样的事情,我们国家存在着这样的事情。

之后,周本顺避开回答〝随行人员中,谁接触过这些机密〞的问题,并要追查员通过使馆与他联系。

《追查国际》发言人汪志远:〝周本顺是周永康这个系列中,高层的知情者和组织协调者。也就换句话说,周本顺就是具体干坏事的人。对于迫害法轮功,以及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这些罪恶,他是逃脱不了罪责。所以《追查国际》对他进行了调查。〞

出身湖南永州的民运人士唐柏桥,对长期在湖南工作的周本顺非常熟悉,他向《新唐人》披露,周本顺的确掌握非常多的政法系统内幕。

纽约中国民主大学校长唐柏桥:〝我跟他间接打交道打了二十几年了。后来他又当政法委秘书长,他掌握的政法委的机密,可能就是跟周永康,可有一比吧,因为周本顺在当周永康的秘书长,就是过去五、六年期间,他是第一号打手,他是操盘的。〞

在周本顺的操盘下,江泽民、周永康的迫害政策,在全国各地被实施,其中还出现过多起嫁祸法轮功学员的事件。唐柏桥说,他的家乡永州就有过一次先例。

唐柏桥:〝有一次公共汽车,好像是加钱。但是当地的民众非常反对,和警察当局有一个对峙。因为警方暴打民众,民众就把警车烧了。当时在全国引起极大的轰动,中共中央也很震惊。那么那次的时候,中共的官媒,就开始试着说,这个背后的黑手是法轮功学员。我问过所有从永州出来的人,这里面是不是有法轮功因素。他们都说,这个每个人都知道,跟法轮功一点关系都没有。〞

唐柏桥表示,湖南成为周本顺一些迫害手段开始的地方,当地对异议人士,法轮功学员的打压都特别残酷。

唐柏桥:〝群体事件嫁祸于法轮功,很多在湖南开的先例,然后全国推广。周本顺也是难辞其咎,应该也是说,也是第一人。当然全国各地的镇压,当然跟周本顺有直接关系,因为他是操盘的。〞

唐柏桥说,在中共官场,干事的往往都是在第一把手以下,担任〝秘书长〞职务的人,这些〝操盘手〞掌握大量机密,甚至能够欺上瞒下。但反过来,所有的事情,他们也就推不掉责任,无法藉口说别人隐瞒了他们,从而推卸侵犯人权、反人类的罪责。

采访/常春 编辑/尚燕 后制/钟元

流落在中共内部的中华儿女系列(之一)-----齐桥桥 (转发)


被习近平封为〝大家长〞 习都要听她的话







习近平 齐桥桥。(网络图片)


【新唐人2015年07月28日讯】(新唐人记者公孙觉综合报导)随着中共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的突然落马,习近平打虎反腐的话题再成热议焦点。海外媒体披露,习近平反腐得到至亲的鼎力支持,尤其是其姐姐齐桥桥,在家中更被其封为〝大家长〞。

7月28日,海外中文媒体署名叶桥的文章介绍,习近平的父亲习仲勋和母亲齐心共育有四个儿女,分别是:1949年出生的齐桥桥,1951年出生的齐安安,1953年出生的习近平,以及1955年出生的习远平。本来齐桥桥和齐安安也都姓习,上学后改随了母姓。

文章称,无论是在习近平上台之前,还是上台以后,齐桥桥都是舆论的聚焦人物。

早在2014年9月,署名高晓瑜的文章《齐桥桥成习近平打虎坚强后盾》,曾对齐桥桥有过相关报导。文中,自称齐桥桥好友的〝知情〞厅局级中共女官员,讲述了许多外界不知的〝内幕〞。

知情人介绍,习家四个姐姐弟弟间亲情深厚,早几年常常聚在一起通宵达旦聊天侃大山。文革停课时齐桥桥高一,齐安安初二,习近平小学刚毕业。习近平对读高中的大姐崇拜得五体投地。

由于父母工作忙,习近平从小很多历史和科技等知识,启蒙老师就是齐桥桥,习近平〝爱读书的习惯〞也是受齐桥桥影响养成的。

文中介绍,中共十八大前,习近平家的的家庭会议,由习近平的老母亲齐心主持;由于齐心年事已高,头脑有时不太好使,中共十八大后,习家家庭会议改由齐桥桥主持。

知情人说,从2013年清明节那次家庭会议开始,每次都是由齐桥桥主持,而且习近平亲口封她为〝大家长〞,要求包括自己在内,三弟妹都要听她的。

齐桥桥的人生历程

知情人对齐桥桥的评价是,她是个〝重情重义同时头脑清醒、拿得起放得下〞,同时又是一个〝好学好强又聪明过人,干啥都要干到最好〞的这么一个人。

文革狂潮初起,中共家庭革命父母纷纷变黑帮。就在薄熙来们为划清界线一脚踢断老爹肋骨时,齐桥桥的母亲齐心被游斗虐打归来,她担心爸爸习仲勋〝被出卖〞,问的第一句话是:〝妈妈,你胡说了没有?你不能做叛徒!〞

齐桥桥19岁落户内蒙农场,每月5元工资,别人都买了饼干,她硬是强忍诱惑,一块也没买过,把钱寄给农村插队的齐安安和习近平。

1976年〝四人帮〞倒台,两年后,1978年习仲勋平反覆出,被邓小平、叶剑英委派执掌广东,中共中央决定让齐桥桥以秘书身份陪同父亲赴粤。1980年习仲勋调回中共中央工作,齐桥桥也回到北京,调至中共武警总部工作,后升任外事办主任。

习仲勋因胡耀邦及〝六.四〞问题,得罪邓小平,1990年,年近8旬的习仲勋被逐出京城谪居南粤,此时习桥桥身为中共全武警最年轻副师级高官,但为照顾老父毅然退伍,承担起照顾责任。

2002年,89岁高龄的习仲勋去世。在父亲身边11年半的照顾结束,齐桥桥时年53岁。

maandag 27 juli 2015

中共国抓捕维权律师是因为律师们帮助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

 【新唐人2015年07月23日讯】赵培:7月21号,中共公安在大陆骚扰过的律师和维权人士已经达到了242人,现在仍然被关押的有14人。我们可以看一下这14个人的背景,其中12个人是律师界的人士,这12位律师大部分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有关联。周世锋本人就是锋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黄力群原本是原全国人大信访局副局长,2013年辞职加入锋锐律师事务所维权,轰动一时。中共的国安甚至没有放过锋锐的实习律师谢远东和行政助理刘四新。 

其实,这一次被刑事拘留的律师当中也有很多共同点,王宇、谢燕益、隋牧青、谢阳、王全璋、李和平等六位律师,虽然身处北京、湖南和广州,但是他们曾经担任过法轮功学员的无罪辩护律师或者是声援过法轮功。 谢燕益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词的前言就是〝法轮功冤案不翻,国难未已!〞。

隋牧青在2015年4月25号对《大纪元》说,〝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是一个破坏法制,践踏法制,迫害、侵犯宗教自由的这样一个事情,而且对法轮功学员肉体的迫害,完全超出了正常的人道底线。这是一种国家犯罪,这种行径非常令人发指。〞李和平律师2007年为法轮功学员王博的辩护词《宪法至上信仰自由》点明了迫害法轮功是违背宪法的。 

这次中共迫害维权律师是公安部主导,被刑事拘留的律师又是都曾经参与过法轮功学员维权案件的律师。7月10号的这场对维权律师和人士的全面迫害,正是在法轮功学员大面积控告元凶江泽民之后发生的。这场迫害中,公安还有目的的抄了很多律师的家,这是在找帮助法轮功学员写诉状的证据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谢燕益律师在2003年曾经控告江泽民赖在军委主席位子上违背宪法。 

不过,这些小动作都是枉费心机,明慧网上就有诉状的模板,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修改,起诉江泽民很简单,一点就好。最高检察院院长已经把〝有案必查〞的话放出去了,媒体、网路上都是,法轮功学员当然知道。这个时候,再来打击律师不是火上浇油吗? 中共的新闻遮遮掩掩的说,公安部组织了这次迫害,怎么就不明说谁组织的呢?传闻,副部长傅政华已经升任了610办公室主任,这个时候却做缩头乌龟,你是多怕未来被百姓审判呢?! 

从这次迫害维权律师的范围来看,中共现在不光面临这法轮功起诉江泽民,还面临着民众的全面反迫害的未来。比如,被抓的法学教授陈泰和就提出,要用类似〝陪审团〞的〝民决团〝代替中共的法庭决策,直接要动摇中共的迫害体系。这242名被迫害的维权律师和人士名单折射出的是全面反迫害的未来正在到来。

中共国东北地方政府已经倒闭! 为什么?

【新唐人2015年07月27日讯】赵培:李克强4月10号到东北要求力保经济增长。习近平7月16日到东北再谈经济振兴。这么密集的巡视表面东北出大事了,东北经济从去年开始经济呈现断崖式下跌,东北政府财政收入大滑坡,辽宁上半年财政收入下降22.7%。2015年1月,英国《经济学人》说中国〝东北经济再度告急〞,政府有破产的危险。东北人早已经感受到经济的下滑,每年人口净流出200万。 

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对比一下伪满洲国的东北与中共的东北。1945年,伪满洲国是世界第4大工业体,工业规模超过日本的本土,是当时亚洲最大的工业体。整个东北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85%。当时东北人也是很有钱的,山海关内的中国GDP人均为40美元,而关外GDP人均315美元,这个数字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台湾的人均GDP在1969年才达到这个数字。 中共谈振兴东北已经谈了快十年了,2004年就开始谈复兴东北,这么富有的东北为什么现在要谈复兴呢?同样是石油开发,为什么大庆人不像科威特那么富有?中共把东北的资源掠夺走,留下的是贫穷。

自从1949年之后,中共就开始掠夺东北的资源,最开始叫做〝调配〞,把东北的木材、煤、铁和石油调配到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后来,中共就是低价格买卖,所谓的宏观调控的手段而已。 东北人反抗中共暴政有一个共同的手段就是集体卧轨抗议,就是堵在火车道上抗议。2014年4月,辽宁锦州上千煤炭工人卧轨抗议;2014年6月,黑龙江伊春市3000钢铁工人卧轨抗议;2001年吉林舒兰矿务局上万工人卧轨抗议。东北人为什么卧轨抗议呢?就是抗议中共通过铁路把东北的资源给掠夺走了。 中共美其名曰的〝西北大开发〞、〝东北发展〞说白了就是资源掠夺而已。

同样是资源开发,美国阿拉斯加成立〝资源永久基金〞,该州石油收入的25%进入这个基金。从1982年起,州政府连续20多年给在这个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分红,每人几百至上千美元不等。西方的做法是藏赋予民,中共是掠夺百姓。 中共祸害了东北60年之后,中国人从闯关东变成了回乡,东北的煤矿挖光、森林砍光、石油采光。中共谈了十年的振兴东北,中共没有给东北类似上海、深圳的政策,金钱也不进入东北,说白了就是让东北人自生自灭。咱们别的地区也别袖手旁观,中共如果继续祸害下去,全中国都不会好过的。 -

zondag 26 juli 2015

关于对若干事件和问题展开公民调查的倡议



关于对若干事件和问题展开公民调查的倡议

作者:山东滨州,浦云声


一、鉴于有关机构往往做出与常识判断相差极大的结论(如化工厂爆炸产生滚滚浓烟仍声称经过检测对空气没有造成污染,日照的石大科技爆炸场面如同小型核弹仍声称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鉴于有关新闻机构往往没有进行全面采访就得出结论(如指称潍坊事件中参与围观的不是访民而没有对这些人进行采访,询问他们是不是有信访事项),或者截取事实片段而不是展示完整的事实(如果仅仅说王宇咆哮公堂而不说在此之前发生了什么);

鉴于司法机构的有些做法明显违背法律和人道的要求(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据视而不见,对指证犯罪的证据不传唤提供这些证据的证人到庭进行质证);

鉴于某些专家对若干问题的解释过于牵强(比如中国气象局的专家对龙卷风为什么仅仅倾覆了一艘游轮的解释是,龙卷风是瞬时性、局点性的);

鉴于相关机构许多信誓旦旦的结论不能平息民间极其普遍的传闻(比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环保部门坚决否认把污水注入地下行为的存在但民间坚持说这种现象是极其普遍的);

鉴于许多应当出示且对确定事件性质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被隐匿(比如庆安枪击事件的现场监控录像、毕节“集体自杀”儿童的遗书);

鉴于对许多热点事件进行的调查是由这些事件中的责任部门自己进行的(比如对庆安枪击行为的合法性由公安部门自己进行,对若干刑讯逼供的事件也是仅仅调查了提审人员本身);

鉴于若干被揭露的腐败案件并没有提醒相关部门核查类似的环境中是否发生同样的腐败情形(比如南方航空公司通过中间人向民航空管人员行贿获取高峰时段机场使用权的事情被揭露以后并没有调查其他机场和其他空管人员有无这种行为),若干腐败分子被惩办以后并未对他们做过的事情进行清理(比如对郑筱萸批准的药品应当但是并未进行重新核查),

有必要对相关事件和问题展开独立的公民调查。

二、调查活动须吸收社会各方面持不同立场、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参加,从最拥护体制的人到最渴望改变体制的人都应参与。拥护体制的人可能对这种独立调查不感兴趣,但是他们仍有参加的义务,因为他们往往认为当今社会没有那么多不公平,即使有也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为了向他们证实不公平的存在和正常渠道解决这些问题的效果,他们需要参加至少是跟随见证独立调查活动。不愿参加的,实际上就失去了向别人推荐正常渠道的资格,甚至也失去了当别人走不通正常渠道而采取过激行为时进行谴责的资格。他们应当是愿意阻止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避免矛盾激化的,而参与独立调查就是这样的机会。

三、调查的进行必然揭露出大量不为人知的事实,有许多甚至可能是骇人听闻的。展开独立公民调查的初衷、宗旨和目的是为了终止错误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持续,实现社会和解,因此,公民调查活动的倡议者不主张对调查出来的行为给予立即的法律制裁。因为这些事实是公民独立调查出来的,对于它的处置,调查者有一定的发言权。调查活动的倡议者充分理解各种严重错误的行为乃至骇人听闻的罪行有其深刻的体制原因,在很多时候非个人所能抵制。如果调查得到的事实能够勾画整个非法活动的轮廓,并揭示出其发生和存在的原因,从而在改革体制的同时合理处置这些普遍的非法行为,到那时,由于现在先行调查的这些违法犯罪事实的当事人对于犯罪行为的整体中止和体制改革的实现作出了贡献,他们应当优先得到宽恕和赦免。

四、公民调查活动的倡议者赞赏一直以来许多调查记者和调查人士的不懈努力,现在所倡汉的公民调查活动实际上就是为他们的努力提供更加广阔的群众基础。公民调查活动的倡导者也赞赏一直以来许多国际机构和国际人士对国内人权状况的关注和调查,并且打算在调查活动中如果遇到证人需要保护的情形,请他们关注、协调和实施对证人的安全保护。公民调查活动的宗旨和目的是为了结束仇恨而不是制造仇恨,这一点决定了调查者和证人从总体来说都是安全的,但不排除仍会出现个别证人需要保护的情形。我们相信国际社会是善意的,这种善意也正是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经济能够得到如此巨大的发展,从开放中得到的好处不能说比从改革中得到的好处少。不能认为外国人只要一提“人权”就是有其他目的。国内持不同立场者如果怀疑国际社会的公正性,公民调查活动的倡议者可以邀请国际社会出面就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国内人士对国际社会产生偏见的根源作出解释。

五、现在社会上对官方各种荒唐的说法的质疑层出不穷,不绝于耳,但是始终没有实现这些意见和官方当事人的直接见面。没有这种直接见面,他们就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现在我们倡导的公民调查活动首先面对的就是这些不能自圆其说的说辞。我们并不需要提出更深层次的质疑或质问,只须要求官方有关人员出面接受这些质疑或质问并作出回应。如果能进行官方与民间的这种互动,官方发出的声音就不会总是那么荒唐可笑,比如说高速公路亏损的原因是为了归还银行贷款,殊不知只有折旧才能进入成本,而投资本身是不构成成本的;民间陷于最孤苦无助境地的受害者就能得到及时的救援,比如重庆审理张净诈骗银行一案的法官如果在公民调查的压力下不再拒绝出示伪造出来的用于诬陷张净的“证据”---两张密码挂失单和两张借记卡申请表,他的冤案就不会铸成,一位公民的后半生就不会消耗在冤狱和平反冤狱的奔波中。在这里,“压力”并不一定是坏事情,如果在压力下公然伪造的“证据”能得以排除,那么这压力不仅不是坏事情,而是非常必要的。公众有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回答质疑或质问,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回答公众的质疑或质问,这不仅符合自然法,也符合成文的宪法和法律,负责维护稳定的部门应当理解并帮助实现这种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关方面和人员拒不出面接受问题并作出解答,公众只能以更多的人数和更大的声音提出问题,这时,公众要做到绝不损害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部门要指导公众提出问题的方式的合理性而不能压制公众的要求。

六、在调查工作中作为被调查者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也应当理解并配合调查。当今中国社会撕裂严重,富者家藏成吨的现金,穷者只能自己在家锯腿。这种状况是不人道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即使以不公正中获益的人们不受良心的谴责,也难保不因这种撕裂的持续恶化带来的社会震荡受到伤害。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不仅在人类历史上,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终究要结束的。现在某些国家对于不义之财的庇护是不可靠的。当中国人民提不出像样的要求的时候他们可能对中国的权势者虚与委蛇。但是当中国人民的生存不能持续而发出强烈呼声的时候,他们未必不改变自己的立场。所以,在国内实现同人民的和解是最为明智的。公民调查活动的倡议者希望各方能理解调查活动的宗旨, 尊重社会和解的目标,从追求民族和国家的美好未来出发,为结束过去、开辟未来共同努力。

我个人觉得这是在当前形势下推动社会进步唯一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欢迎就此问题和我联系,0086-18654611979,山东滨州,浦云声。

zaterdag 25 juli 2015

落马的中共省级官员周本順涉李旺陽命案


2012年6月,香港支聯會及公民黨成員遊行,抗議李旺陽被自殺。(蔡雯文/大紀元)


【大紀元2015年07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報導)日前,中共河北省委書記、周永康的鐵桿心腹周本順落馬。周本順除了被曝涉薄周政變集團及令計劃案之外,還涉在2012年製造了謀殺湖南著名工運領袖李旺陽事件。當時時任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將訪問香港,李旺陽事件令胡在訪問香港時候難堪。


周永康「大管家」周本順落馬

7月24日傍晚,中紀委宣布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被調查。周本順是習近平上台後反腐以來首名在省委書記任上落馬的正部級官員。其還是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

因曾在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時出任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被視為周永康「大管家」。


2012年胡錦濤訪港前夕 發生李旺陽事件

2012年6月6日,湖南邵陽「六四」工運領袖李旺陽離奇死亡。李旺陽生前曾接受港媒採訪,曝光其在獄中遭受殘忍迫害,同時表達了他不後悔投身民主運動的堅強信念。採訪他的記者沒有發現他有任何自殺的跡象,感覺他充滿旺盛的生命力。該訪問在該年6月2日播出,當地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國保」)亦加強了對李旺陽的監控。

李旺陽死後,湖南當局定性為自殺,而其親屬質疑李「被自殺」。

當時正值胡錦濤「七•一」到香港參加「香港回歸」15週年活動的前夕。李旺陽的死引發中國大陸、香港和世界其它地區的抗議活動。6月10日,香港超過2萬人大遊行,促北京徹查李旺陽死因。有香港民間團體準備發起當年的大型「七•一」抗議遊行。也有評論人士認為,李旺陽不明死亡引燃的香港民眾怒火,有可能使胡錦濤赴港計劃泡湯。

香港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當時表示,如果事情不能解決,香港人不會接受。胡錦濤「七•一」或是北京高層到香港,香港市民要找他們問個明白,作為中央政府要回應人民的訴求。

「胡錦濤去哪,我們就追到哪!」為了要向中央施壓徹查湖南工運領袖李旺陽離奇自殺的真相,香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當時說,胡錦濤7月1日到香港出席回歸15週年慶典並為梁振英新政府監誓時,他們將要求中共「交出殺人凶手」,誓要為李旺陽申冤昭雪。


時任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涉李旺陽命案

當時海外民運人士郭保羅在推特透露,涉嫌謀殺「六四」英雄李旺陽的三名主犯是: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湖南漵浦人)、邵陽市公安局長李曉葵、邵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長趙魯湘。

郭保羅曾曝出:殺害李旺陽的命令來自中共政法委高層,目的是為了阻止他繼續向外媒說話,同時震懾香港眾多想為「六四」翻案的人員和反共人士,斷絕港人期盼「六•四」平反的想法。

周本順曾長期在湖南省任職,曾任湖南邵陽市委副書記、市委書記、湖南公安廳長。2003年11月被調往北京,出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周永康於2007年接掌政法委書記後,他隔年即扶正為秘書長,成為周的心腹馬仔。直到2013年被「空降」到河北任省委書記。


習近平9月將訪美

周本順被拋出的時機,也引發關注。此時正是習近平9月訪美之前,大批維權律師被抓之際。





今年双十国庆状告中国共产党!




今年双十国庆节行动倡议: 状告中国共产党!从即日起征集控告状!欢迎反馈

中华民国沦陷区自治政府
2015年7月25日

反馈1:法律依据《双十宪法》《四六宪法》和某些国际法, 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反馈2:这属于两国之间的纠纷,中华民国民众对共匪国政府

反馈3:共匪国倾家荡产都不够!共匪首脑及其子孙也必须赔偿!

反馈4: 状告书递交给共匪国两高,人大, 国务院, 中华民国两高院,总统府,国际法庭
美国联邦法院和欧盟法院


反馈5:中共七宗罪谨供参考--- 1杀人 2抢劫  3破坏 4造假 5贩毒 6贪腐 7卖国


反馈6:中共五大罪恶罗列 如下:  中共魔黨自成立九十三年來,在我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犯下了滔天罪惡, 歸納為五大巨罪。

巨罪一:蔑視生命,殺人如麻,

直接间接死于中共的人数一览:

1、1921-1946年,對外挑起南京事件等諸多事端,挑撥國民政府和西方的矛盾,對內肃AB团事件,整风运动,死亡人数不可考,几万至几十万;

2、1946-1949年,挑起三年国内战争,国共双方死伤近2000万;

3、1949-1958年,三反五反、镇反运动、打右派,死亡数百万,牵连数千万人;

4、1959-1962年,三年大跃进期间,饿死4000万以上;

5、1962-1976年,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死伤近2000万,牵连数亿人;

6、1975-1979年,受中共影响和资助,柬埔寨波尔布特红色高棉政权屠杀200万人以上;

7、1989年,天安门屠杀,死亡人数不可考,估计在10万以上;

8、1950年,朝鮮戰爭死傷數十萬,之後受中共影響,指使和操縱,朝鮮所殺害的人數無法統計;

9、1999年以來, 鎮壓法輪功修煉團體,有名有姓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人數,據全球營救法輪功學員委員會統計,截至2014年4月,共6849人,有專家估計約336萬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致死。傷害和受牽連人數上億。手段之殘忍, 非人所能想像, 活摘修煉者器官, 謀取暴利, 天理不容。

10、1950以來, 軍事鎮壓西藏,驅逐藏人精神領袖達賴喇並對西藏實行軍事管制和種族滅絕到現在,死120萬, 傷及人數,無法統計;

11、1944年軍事解散東突厥斯坦共和國以來,鎮壓維吾爾地區的民眾抗爭並實行種族歧視和滅絕政策,死傷人數估計3百萬以上,具體數字無法考證;

12、1976-2011年,各种反抗事件、拆迁事件中的死伤人数,遭陷害含冤入狱,遭误判死刑,上访被关精神病院人数,无法统计;

13、1949-2011年,因为中共愚昧无知,决策失误,也因为中共视人命如草芥,灾难事故频发,在酿成的各种灾难事故当中,不计大跃进,总死亡人数不可考,估计在几百万至几千万。

灾难事故中比较典型的有中共建政后修筑铁路、工地,军事化行动,军人当指挥,蛮干,冒进抢功,缺乏专业指导,一动工就死几十人;支援非洲国家建设,修铁路,阿尔巴尼亚的每一条铁路上,都死亡几十名中国工人;比较典型的还有频繁的矿难事故,以及污染引发的如尘肺病死亡、铅中毒死亡,化学污染引发的癌症死亡;比较典型的还有有毒食品死亡,其中较突出的有大头娃娃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比较典型的还有中共丧心病狂的计生政策,致大量婴儿流产、七八个月大甚至已出生婴儿死亡,同时致无数个家庭破裂,房屋毁坏;近期大灾难则有汶川地震当中因为豆腐渣工程死亡的学生,因为乱挖乱掘造成植被破坏引发的舟曲泥石流死亡。

以上十三款中非正常死亡人数,具体不可考,估计在一亿以上。随心所欲,残害生命,荼毒生灵,吞噬肉体,此为中共犯下之第一滔天巨罪。

巨罪二: 破壞道德,毀滅信仰,

受中共愚昧精神影响,也因为受中共暴力斗争学说影响,更因为受中共哲学物质至上之影响,导致中国人中有80%以上,无精神信仰,无自由理念,无公理追求,无是非观念,遇事冲动暴躁,缺乏理性思维。自命正直,却流于尖酸刻薄;自命真理在握,却与公理无涉;自命清高,却向威权威压低头,不向公理道德低头。且:物欲横流,贪欲熏心,固步自封,独断专行,自以为是,以丑为美,逼良为娼,沦落为奴,是非不分,善恶无明,惟利是图,惟色是举,信仰缺失,正气不畅,文化沦丧,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实乃沉疴恶疾,病入膏肓。
此等行为,罪魁祸首,当在中共。信仰缺失,文化湮没,正义沦陷,无独立之精神,无自由之思想,大罪莫过于诛心。导致今天纵有人想重塑中华文明,建立仁信社会,建立民主体制,也因为丧失正义土壤而举步维艰,正义再无呼应,阻碍重重,此为中共犯下之次等巨罪。

巨罪三:污染環境,毀壞生態,

中共建政后,乱砍滥伐,山林不复;环境污染,河流不再;仇恨古人,掘墓挖尸;摧毁古迹,损毁文物。过去国家沦亡,尚且山河存在,国破山河在。此刻国家未破,山河却已不在,实则这个国家,早已沦亡为马列毛魔王之奴隶国,国破山河破。偽中國国主对外奴颜婢膝,对内残暴专制。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丧我国家,辱我人们。国已非国,此为中共犯下之第三巨罪。

巨罪四:樹特權階層, 與人民為敵,

中共将自身利益特殊化,权益特殊化。中共高层内部,专享特供产品。中共樹特權階層以虎狼之身,凌驾病弱民众之上,作威作福,任意撕咬,中共倾全国财政之力,福利、医保、食品特殊化,为极少数中共高干服务,普通百姓,要么福利毫无保障,要么少得可怜。贪污挥霍,浪费严重,经济亏空,通胀严重,GDP依赖重复拆房、建房,拆路、修路,造假作伪。巨资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甚至公款嫖娼。卻放任有毒食品泛滥,假冒伪劣盛行。弱人们身体,降人们心智。此为中共犯下之第四巨罪。

巨罪五:奴役國民,荒廢並變異教育,

中共以社会主义为名,行封建奴隶社会之实,且变本加厉,罪行有过之而无不及。各地黑砖窑、黑煤矿、黑作坊、黑工厂无数,工人饮食如同猪狗,所获报酬,人身保障,比奴隶还不如。就是注重员工权益的国际大公司,到了中国,也被中共政策劝导,不记或忽略员工权益,破坏环境,虐待工人,肆意糟蹋工人权益,工人权利毫无保障。今日中国,为求生存,有姿色者卖身为娼,无姿色者屈身为奴。

中共把教育事业当成赚钱机器,致人们因教育受穷,穷困家庭上不起学。教育为利益集团服务,有关系有背景者分数低也上大学,找好工作,无关系无背景者不但上学艰难,且找不到像样工作。教育立足于“谎言”与“灌输”,误导、扭曲广大国民尤其是青年群体的认识力判断力,造成人们思维混乱,多数人丧失对常识的认知能力和逻辑辨析能力。

中共罔顾众生平等,人人当享有同等权益的基本前提于不顾,其本意是为了让人们朝不保夕,屈身为奴,供给它任意驱使。教育乃国家兴旺发达之根本,中共不尚教育,弱我国家,降我心智,居心叵测,大奸巨滑。
此实为中共犯下之第五巨罪。

沦陷区10萬人訴江 全球響應掀舉報 (转发)




【大紀元2015年07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近來中國掀起一股「訴江大潮」,許多法輪功學員以實名向中共司法機關投遞訴狀,控告發動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前中共黨魁江澤民。不到3個月時間,訴江人數便突破10萬人。為聲援這項義舉,近日台灣也發起刑事舉報江澤民的連署行動,短短半個月便有逾6.5萬民眾參與支持,而這波熱潮也延燒至海外,不僅亞洲已有6個國家及地區響應,甚至連歐美地區也正緊鑼密鼓的籌備連署舉報行動。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表示,在中共長年的集權暴政統治下,不斷有法輪功學員、維權律師被迫害,顯見當前中國內部的人權狀況、司法制度相當惡劣,但此時居然有這麼多法輪功學員無懼日後可能會面臨被整肅的風險,敢以實名向法院控告,追究迫害法輪功所要面對的法律責任,這真的需要非常強的道德勇氣。

不過正當中國法輪功學員發起「訴江大潮」、急需律師幫忙狀告之際,中共卻在7月9日凌晨起,陸續逮捕­、傳喚、監禁至少200名維權律師、人權工作者,堪稱中國史上規模最大的打壓維權行動,也令外界懷疑,中共是想透過打壓維權律師,來阻止這波訴江大潮蔓延。

前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峯表示,「中共非常懼怕法輪功」,甚至有中共高官認為,中國共產黨最後會在法輪功的熱潮中崩潰,所以中共才會禁止一切聲援法輪功的力量,包括民間的非政府組織(NGO)、律師,而這次被逮捕的中國維權律師中,大部分過去都曾幫法輪功學員進行辯護。

魏千峯強調,如果連最了解法律的律師,都可以如此隨便亂抓,那就代表所有中國民眾也都可能會被任意逮捕,「這種瘋狂的鎮壓,就是政權崩潰的前兆」,越鎮壓代表它的問題越大,呼籲馬政府及各政黨的總統候選人,一定要密切注意發展趨勢,並提出中共政權崩潰的因應措施。


台媒噤聲 黃國昌:新聞自由面臨危機

不過當前中國這波訴江大潮,幾乎沒有任何台灣媒體報導,黃國昌憂心表示,台灣的有線電視新聞台,有一些會批判國民黨,有一些會批判民進黨,但對台灣新聞、民主和自由造成最大威脅的中國共產黨,卻沒有一家電視台會批判,「這反映出台灣的新聞自由目前所面臨的危機和挑戰。」

「若台灣的新聞媒體對於中共的暴行,或是敢勇於出來對抗中共暴行的義舉,都採取自我限縮、噤若寒蟬的話,我認為新聞媒體沒有盡到捍衛民主憲政與人權的責任。」黃國昌認為,必須讓更多台灣人民知道中國當前的這波「訴江大潮」,因為有這麼多人願意站出來對抗中共的集權暴政,不僅能鼓舞大家的信心和勇氣,也能讓國人更了解中共的本質,意識到台灣目前所面臨的危機,並明白兩岸交流簽署的一般協議、政治協議,其實背後都包藏著中共想侵略台灣的禍心。

黃國昌強調,國人若能積極參與連署舉報行動,一方面能向國際宣誓,台灣堅持的核心價值,就是尊重與捍衛人權,與當前中共統治下的中國有著巨大差異;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台灣在國際上的能見度、突顯台灣對人權的努力,讓國際社會清楚了解,為何台灣會拒絕接受中共暴政。

「當然是要出來舉報,因為台灣人沒有辦法忍受如此對人權迫害的行徑」,魏千峯也認為,近年兩岸交流越來越頻繁,不只生意做得越來越多,也對中共的本質越來越了解,也知道中國社會還是有很多善良的人民、值得關心的朋友,所以共同參與這項連署行動,能在華人社會起到領導和示範的作用。

若以中國15億人口來計算,10萬人出面控告江澤民,僅占全中國人口約萬分之五,確實並不算多,但法輪功學員無懼生死的壯舉,卻已喚醒了廣大中國民眾心中的道德勇氣。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認為,聲援訴江大潮其實就是在捍衛人類生存的尊嚴及價值,也是警惕絕不可再發生慘絕人寰的罪行,而審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北京大審判」,則將會是這波訴江大潮的必然結果。◇

責任編輯:于嫚

对话唐柏桥:为什么非法轮功人士也要参与控告江泽民



唐兄, 我转发了你的声明,并更改了声明的题目为:《一如既往支持法轮功学员反迫害》。点击原文 (转自新唐人)

达赖喇嘛曾经对华人民运人士说过这样的话,他说在中国取得民主之前, 中国人, 包括那些争取民主的中国人,应该先遵循言论自由。我完全同意尊者的话。

法轮功学员们也是个体的, 独立的, 每个法轮功学员都有自己的不同于别人的想法和不同于别的法轮功学员的言论。包括他们对师父的法的理解也是千差万别, 因人而异的。 他们的言行只代表他们自己, 而不代表法轮功。

谢谢唐兄的真诚, 说出你内心的所思所想。也感谢你多年来对法轮功的支持。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轮功的全部内容是真善忍, 而真善忍是宇宙的法理, 是成就包括你自己在内的万事万物的基础,所以认同和支持真善忍就是对你自己的认同,就是支持你自己!真善忍不会因为别人支持还是不支持就变色, 就逊色, 他是衡量好坏人的标准, 唯一标准, 不会因为政治, 历史, 文化,环境等因素而改变。我建议唐兄以正义人士的身份参与起诉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

事实上, 迫害真善忍就是对每个中国人甚至是对全世界每一个人的迫害。 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人们, 尤其是沦陷区的中国人,被谎言洗脑, 被在无知中绑架和利用, 被迫在无知和无奈中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迫害真善忍, 而成为宇宙中有污点的人,他们的知情权被剥夺, 他们的国家被滥用, 他们成为很可怜的生命。

江泽民更直接绑架了中国共产党和每一个中国共产党人!所有共党党员被推向了毁灭的边缘和境地。

在江泽民没有破坏法轮功以前,共党政府内部有些官员,包括很多顶级官员,自己就在修炼法轮功! 因而,如果没有江泽民按下中共这部机器迫害法轮功的按钮,中共会在其自身未察觉中,慢慢转变,
从内部自然归正和转型,从而改邪归正, 顺应宇宙的法理真善忍, 从而脱胎换骨, 洗去污垢。

然而, 江泽民抓住中共的邪恶因素不放手,不仅不让中共改邪归正, 反而疯狂利用中共体制的漏洞邪恶镇压法轮功, 从而让中共永远地站到了宇宙法理真善忍的对立面,永远地失去了重生的机会 ,注定毁灭!

而对于中共内部的党员, 他们是有选择的机会和权利的, 只要他们选择了善,选择了不作恶, 选择了站到宇宙法理真善忍的这一面来, 他们就有救, 并可以得到将功补过的机会。

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有两个版本, 一个是个人部分,需要法轮功学员自己直接受害的事实。 另一个是通用部分, 这一部分, 只需要填上姓名和地址,稍作修改,邮寄出去则可。这个框架是法轮功的国际律师团提供的模板,请参阅: 非法轮功学员的正义人士可以采用《刑事控告状》的通用部分控告江泽民。

控告江泽民的意义非常重大, 它将把法律意识和法律程序传递给每一个中国人, 给那些被无端欺压的中国人一个榜样, 教会他们如何站起来, 如何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给执政者的警告, 谁迫害了百姓, 谁不遵守法律, 谁就是下一个江泽民!更重要的是, 控告江泽民是对现任的每一个中共党员和官员的震慑,也是给他们选择的机会, 是选择脱离中共呢, 还是选择与中共同归于尽, 答案在于他们自己,命运由他们自己决定!

因此, 请参与法轮功学员发起的控告江泽民行动, 也就是我说的煮蛤蟆行动, 它的影响将超出世界上任何人所能想象。

汤志敏美华, 2015年7月25日于比利时


非法轮功学员可以用《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控告江泽民

控告江泽民的意义非常重大, 它将把法律意识和法律程序传递给每一个中国人, 给那些被无端欺压的中国人一个榜样, 教会他们如何站起来, 如何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给执政者的警告, 谁迫害了百姓, 谁不遵守法律, 谁就是下一个江泽民!更重要的是, 控告江泽民是对现任的每一个中共党员和官员的震慑,也是给他们选择的机会, 是选择脱离中共呢, 还是选择与中共同归于尽, 答案在于他们自己,命运由他们自己决定!

因此, 请参与法轮功学员发起的控告江泽民行动, 也就是我说的煮蛤蟆行动, 它的影响将超出世界上任何人所能想象。

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有两个版本, 一个是个人部分,需要法轮功学员自己受害的事实。 另一个是通用部分, 这一部分, 只需要填上姓名和地址,去掉介绍中的第46条:



46. 这份控告状的后面附有我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的个人部分,包括我自己的个人案件情况。参见“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附件 。 

邮寄出去则可。这个框架是法轮功的国际律师团提供的模板, 非法轮功学员的正义人士可以采用《刑事控告状》的通用部分控告江泽民。



To: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47# Beiheyan Av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PR China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 厅长:穆红玉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邮编 100726

zip code 100726

电话:0086-10-65200269



To: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7# Dongjiaomin Xiang(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PR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 庭长: 姜启波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邮编 100745

zip code 100745

电话 0086-10-67555787


From: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泽民

案由:酷刑罪,谋杀罪,法外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与性暴力,强迫劳动罪,非法逮捕与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盗窃与破坏财产罪, 具体如下:

被控告人:江泽民

1. 江泽民于1926年8月17日出生在中国江苏扬州市。194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江赴俄罗斯斯大林汽车工厂培训,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作。江随后进入政府部门,1983年成为电子工业部部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2. 江泽民于1985年担任上海市长,1987年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1989年成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3. 江泽民在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到2003年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管辖权

4.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至第14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该条款授权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的诉讼。

5.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5和第16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1949年7月20日中华民国签署并批准生效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198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1988年10月4日批准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 对于本诉状的第17和第18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庭规范》第38条(1)(b)定义的、已经作为法律被接受与遵守的、各国的普遍常规的 “国际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国,因此也是《国际法庭规范》的缔约方。国际习惯法要求国家对于以下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提供普遍管辖权:迫害,强制流放, 强制失踪的反人类罪(第17),和长期的任意监禁(第18)。
事实和证据

7. 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的或宗教的信仰和修炼方式,在中国和世界各地有数以百万计的修炼者。绝对的非暴力和慈悲是这个宗教的两大核心信条。

8. 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可以自由的聚集、践行他们的信仰,不需要担心系统性的迫害。

9.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在中国的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暴力镇压。

10. 1997年,江泽民联同他在反法轮功运动中的亲信、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命令全国级的公安警察调查中国的法轮功,目地是为了找藉口,在中共高层内部说服党内人士以实施一场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全国范围的暴力镇压。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部门仍然找不到任何取缔法轮功的合法依据。

11. 尽管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或理由,江泽民仍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发起并执行了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

12. 举例说,江泽民亲自起草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与信件,指示中共和政府官员准备迫害法轮功。这些讲话和信件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了(1)中共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以及(3)中央各部委负责人。

13.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即将对法轮功进行暴力镇压的信号。江泽民的四月信函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广泛发给了许多中共领导干部,指示他们认真研究这封信并贯彻其中的指令。

14. 1999年4月29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写了一封信,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按信中的内容“处理”法轮功问题。

15. 1999年5月8日,江泽民写了一个备忘录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如何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即:如何严厉处罚法轮功修炼者,使用哪些党的资源,以及谁应当整体负责与这项任务有关的党的命令)。他的备忘录被许多省级和市级的党委的文件引用并纳入,并配发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6.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中央政治局发表了讲话,号召在中国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斗争”运动。仅仅因为法轮功修炼者的精神或者宗教信仰,而对他们实施杀戮、通过酷刑转化思想、以及其它方式的迫害。

17. 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直接命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三天后的6月10日成立,610办公室因此而得名)。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说: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采取有力对策,”这次讲话将法轮功信仰者等同于1989年天安门广场由于和平抗议而遭到屠杀的抗议民众。这是江泽民动员全党迫害法轮功的又一道命令。

18. 在这次的讲话中,江泽民还宣布“(中共)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里提到的领导小组后来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它的执行机构被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叫“610办公室”。

19. 由于江泽民在讲话中命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也授予领导小组极大的、超越了现有的党和政府行政范围的权限。党中央和各部委必须遵从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而这个小组,只对江泽民个人负责。

20. 江泽民在这次讲话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他的意图是使用消灭军事敌人的同样策略来摧毁法轮功。比如:“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21. 这次讲话还定立了即将进行的反法轮功舆论宣传的基调,为的是误导中国民众对法轮功的真正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为镇压法轮功群体提供伪造的理由。江泽民捏造了一系列虚假案例作为舆论宣传的样本,如精神病患者死亡案例等, 用来诽谤法轮功,并根据江泽民的指示被“610办公室”当作所谓的“证据”来利用。

22. 1999年下半年,江泽民继续使用他的各职能部门、职位、和与党内重要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政治和军事力量,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恐怖迫害。

23. 七月上、中旬,江泽民通过发起党内的学习运动,对党的关键领导层表明,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因为法轮功威胁到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以此来取得党内重要领导们的支持。

24. 1999年7月,在党中央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必须接受“转化”,或被“强制转化”也就是酷刑。

25. 1999年7月19日,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大规模的逮捕和非法监禁前一天,江泽民在一个省级领导干部会议上发出了迫害前的最后动员令。

26. 两天后,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令下,中共媒体于1999年7月22日宣布正式开始迫害法轮功。

27. 1999年8月24日,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对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思想转化,不论他们是否是党员,并且第一次强调在针对法轮功的斗争中,有效“转化”法轮功信仰者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8. 与此同时,全力配合江泽民并在他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

• 公安部的主要官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一个所谓取缔法轮功的通知。同一官方还剥夺了法轮功修炼者依据宪法进行申诉和抗议的公民权利,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中国公安部的高官,及其他一些人,发布了一个通告,要求销毁与修炼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调查和处罚出版、印刷、复印和散发这类材料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尽管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包括书籍,这些官员对此置若罔闻。

• “610”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推动了这场运动:(1)持续发布针对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团体的误导性消息和谎言,(2)要求在处理与法轮功有关的案件时,必须与中共反法轮功的政策相一致。在一些地区,“610办公室”还要求中共指定的律师和其他代理法轮功修炼者的律师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法官必须在庭审后作出有罪判决。

29. 八月和九月期间,中共的关键领导人,特别是宣传部门的,按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的指示,发起了全面的媒体攻势,伪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非法搜捕、监禁、审讯和迫害法轮功找理由、煽动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执行上述的非法行为、同时动员民众支持这场迫害。

30.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 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公开将法轮功定为应当遭受暴力镇压的对像。在江泽民使用这个词语之前,党的任何文件或媒体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语,再次表明镇压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江泽民不断推动使镇压升级的。两天后,10月27日,《人民日报》全力配合,在江泽民的指示下,发表了一篇文章声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31. 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配合镇压,制订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是一个非法的、事后追惩性的、措辞模糊的法律,它严重的践踏了所有的法治原则。

32.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官员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文件把“邪教”定义为具备党的媒体和党和政府机构宣称的法轮功特点,因此不可避免的造成法轮功修炼者会按照这些武断的和反覆无常的规范接受法庭审判 。

33. 1999年11月,在一个解释两高1999年10月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官员对于全国各地的法院审判法轮功案件发出指示,根据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关于当前办理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和判决,应当在由政法委组织的党的会议上提前决定。

34. 到2000年,各级“610办公室”都是和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在一起办公。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610办公室”全力配合,使用授予给它的特权发动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斗争。北京的公安部设置了26局,就是专门负责逮捕和收集情报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和他们的官员在转化法轮功学员思想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通过他们对“金盾”工程中法轮功数据库的直接使用。

35. 除此之外,在江泽民的指示与充分协作下,“610办公室”颁布了多项通知和规则,要求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支持党反对法轮功的坚定立场。比如说,一个典型的“610办公室”通知,《关于预防和控制敌情的要求》,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轮功律师,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做有罪辩护,法官在宣判时要做“有罪”判决,在庭审前“610办公室”要与法官和检察官会面,确保他们在法庭上严厉镇压法轮功。

36. 在2000年到2001年上半年,中国律师协会(“ACLA”),在江泽民的指示、影响与充分协作下,也发布了多个通知和规范要求全国的律师支持江泽民反法轮功。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庆召开的司法局确立处理法轮功案件的司法规范会议上,当地律师协会的官员要求所有的律师服从党针对法轮功案件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师“充分认识与法轮功斗争的重要性”。

37. 全国的党组织都支持和重申了江泽民与法轮功做斗争的号召。根据当前从党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的记录,各地的党委召开了会议、研讨会及论坛研究党中央关于江泽民讲话的通知精神,号召暴力镇压和铲除法轮功。这些党委强烈表达了支持,并采取了行动推进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

38. 舆论工具配合江泽民,持续散布言论,确保法轮功被当成党的敌人(和邪教)被斗争。为了号召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他们所使用的攻击性的言辞就像在犹太人大屠杀中为了暴力灭绝欧洲犹太人种时所使用的一样,把法轮功修炼者比成非人的病毒,传染病,寄生虫,洪水猛兽,恶魔,精神病患者和国家的敌人。在2001年后随着反恐怖主义成为全球的焦点,被识别出来是修炼法轮功的人士又被贴上了“恐怖份子”的标签。在一个典型事件中,中国反邪教协会,一个与江泽民联系密切并致力于镇压法轮功的组织,引述了一段评论, 公开承认妖魔化法轮功是为消灭法轮功找理由(“我说,先把它定义为恐怖活动,然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顺的了。”)

39. 与此同时,许多听到或读了江泽民讲话的中共官员,不仅传达了江泽民关于暴力镇压法轮功的命令,还在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在自己的讲话、政策性文件和/或书面的指示中,使用修辞性或攻击性的语言,使镇压法轮功达到了最大的规模。他们的关于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迫害和镇压的指示和命令,如同中共的旗帜性媒体和大规模宣传一样,传达到了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和监禁场所 。

40. 尽管有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私下里反对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运动,许多党的领导和其它共犯持续使用司法系统作为迫害工具,并得到了“610办公室”,全国律师协会和检察院中的一些人的全面支持。

41. 尽管一些“610办公室”官员希望远离这场迫害运动,主动出逃或辞职,但是根据几个目击证人和专家报告,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命令下,从2001年起酷刑和洗脑反而被强化,并一直持续到2015年6月的今天。

42. 2010年,中央“610办公室”发起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三年运动。在几乎每个省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关于这场运动的官方文件。在全力转化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包夹和同监室犯人施用酷刑变得高度常规化。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协会”的相关文件,概括了运动中常用的几种策略和方法。比如说,这些文件号召党的安全人员登门拜访获释的被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胁迫雇主 、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参与做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

43. 自从斗争运动的开始,就有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或者从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强制转化场所获释后很快离世。受害人有着不同年龄,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区。大部分死亡原因是由于精神或身体的酷刑或者在监禁中被剥夺了健康的权利。

44. 从斗争运动一开始,警察滥用职权,通过非法罚款、肆无忌惮的没收财产、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家人的钱财,设圈套欺骗、陷害和强迫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监狱的司法警察在中共的授意下,以给其他犯人减刑为交换条件,让他们毒打甚至虐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警察和狱警强迫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严厉的处罚。

45. 自从2001年起(甚至更早),中国警察等安全人员经常破门而入法轮功修炼者的家,拿走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财产,有时甚至偷走与法轮功修炼完全无关的财产。

46. 这份控告状的后面附有我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的个人部分,包括我自己的个人案件情况。参见“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附件 。(可以去掉)


刑事责任

47. 江泽民个人应当为这份诉状中提到的犯罪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他发起、设计、计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煽动和参与了这些犯罪。使用“参与”这个词,检察院并不是指控被告人个人亲自实施了这些犯罪。“参与”在这份诉状中指的是作为一个共犯参与了犯罪。
共同犯罪

48.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这个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镇压和通过酷刑强制转化中国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

49. 这个共同犯罪是江泽民于1999年6月发起的。参与的人包括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和周永康等。

50. 本诉状所列出的第1至第18宗犯罪都包括在这个共同犯罪的目标之内。换句话说,第1至第18宗罪是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目标而产生自然的、可以预见的结果。被告人清楚,这些犯罪是在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甚至肯定会发生的事情 。

51. 这个共同犯罪的核心是江泽民决定对法轮功发起“斗争”式暴力镇压。中文“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路线斗争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术语,是中共整人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群体一旦被定为“斗争”的对像,其涵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

52. 为使这个共同犯罪达到目标,江泽民在这个共同犯罪中与几个人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或共犯在这个共同犯罪中都扮演了一个角色,对这个集团的整体目标都起了显著的作用。参与者或共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人:

53. 李岚清,自1997至2002年间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经由本案被告人任命,担任“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自从1999年6月10日建立这个机构之日起,李岚清负责制定政策和它的落实执行。因此李岚清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4. 罗干,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自1999年到2007年间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5. 刘京是江泽民在中国非法迫害法轮功的一个关键合作者。江泽民选择刘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间担任“610办公室”的副主任,在反法轮功斗争中担任领导角色。在2001年9月,江泽民提拔刘京担任“610办公室”主任,他一直担任这个角色直到2009年10月。在2001年1月,江泽民选择刘京担任公安部副部长。在这个职位上,刘京推动并执行了江泽民和罗干通过“领导小组”发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杀、以其它方式杀戮,思想转化、酷刑和虐待法轮功学员等指令。同时,他还编造了误导性的谎言、捏造有关法轮功精神信仰及其修炼者的信息,用来给江泽民的犯罪找藉口,并进一步煽动有关犯罪。特别是,他在2002年1月下令射杀长春法轮功学员,以及命令彻底根除这个修炼团体。他还对臭名昭著的马三家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行为负直接责任,这个劳教所是他帮助建立的,完全是为了执行江泽民的命令,把那些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人酷刑折磨致死,并帮助当局对其它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的“斗争”。刘京所到之处,总是留下血迹。他的指示不仅仅导致了在长春和马三家对法轮功的酷刑和虐杀,还包括全中国其它城市的。

56. 作为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有效的控制或实质的影响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上述参与人,并单独或和上述参与人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通力配合,有效的控制或实质影响了党的行为(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党委)、公安部、“610办公室”、监狱系统、拘留所、精神病院、“黑监狱”以及劳教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他有能力保证他的计谋得以落实。

57. 江泽民还采取了多个步骤,保证反法轮功的斗争运动在他从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的位置退下后,仍能继续。首先,他抓住中央军委主席的位置,又留任了两年多;此外,他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两席,将其授予最能够确保迫害运动持续的李长春和罗干(2007年后,罗干被江泽民的铁杆周永康取代)。最后,江退休前还对政治局常委进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胡锦涛在内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权而没有否决权。江泽民使用这些策略和伎俩保证这些非法行为可以继续,同时使他自己和同党免于因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而被追究 。

58. 由于发动、设计、命令、谋划、主导、实施和管理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利用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发动了这场运动,并贯穿在他所有的犯罪行为中,事实如下:
59. 发动和设计

a) 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的帮助下,命令全国范围的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目的是为了说服党内高层取缔法轮功、强制转化和镇压法轮功学员。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人员找不到任何支持禁止法轮功的合法理由。

b) 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江泽民仍然决定一意孤行,通过数次讲话和信件,筹备与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 。

c) 1999年5月,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他设计了迫害运动的关键步骤,如:如何镇压法轮功,动用哪些党内资源。

d) 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它的运作机构,称为“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

e)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把法轮功界定为“邪恶的”和“不正常的”,目地是为了误导中国民众,以求他们支持他在中国迫害、威慑法轮功。

f)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以囊括进中共的各个阶层,包括宣传机构、由他新设立的“领导小组”管理的安全机构、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别的党委领导,以及其它各种高、中、低层的党内人员。

g) 江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把法轮功当作“斗争”的对像,把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称为“不正常的”和“邪恶的” 。

h) 他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这直接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法院不但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反而认可迫害,甚至为迫害提供方便,协助江泽民非法逮捕、监禁、强制转化守法的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以及对他们施以其它恶劣侵害。

i) 江对这一场运动做了进一步的设计,藉以把国家机关囊括进来,如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各阶层的参与。
60. 命令与谋划

a) 江泽民不仅设计了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他还给党的领导人提供了指示和帮助,特别是政治局七个常委,他们控制着政治局,政治局控制着党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委员会控制党的地区性分支。在中国一党制的权威下,各级党委都对与之平级的政府机构有着高度的控制,特别是在安全系统之内。

b) 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政府机构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暴力镇压以及强制转化,包括以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这些指示随即被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命令下级筹备这场迫害运动,并且成为这场迫害运动的指导准则。

c) 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该文件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包括如何严厉的处罚法轮功修炼者、动用哪些党内资源,及谁来负责贯彻与这些任务有关的中共指令。

d)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这里指的是1989年天安门广场上对学生民运人士的大屠杀。

e) 通过这次讲话,他还命令中央委员会和省市级党委“密切配合”,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

f) 他指示“领导小组”发起一场全国性的舆论宣传,误导中国民众让其不知道法轮功的真相。他还指示他们“收集各地法轮功练习者中已经发生的种种受害情况,包括发生精神分裂、跳楼自杀、有病不吃药而使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以及汇集各种资源调查法轮功的组织结构,准备分化、瓦解法轮功 的工作。

g) 他在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示他们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就开始了。

h) 1999年7月和8月,通过一系列的官方文件,江泽民命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的思想转化(也就是酷刑)。这包括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的一个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而在1999年8月6日的一个通知中,江在其中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管是不是党员。

i) 江泽民确保他在正式讲话和信件中做出的设计、谋划和指示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1)党的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 (3)中央委员会各部门各级负责人;(4)其他重要党、政府领导人和民间领袖。他还确保这些人接信后,会指示更多的党员、政府与民间机构的领导和成员们学习和贯彻江的指令。
61. 发动、实施和管理

a)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

b)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

c) 在七月上旬和中旬,江泽民发起了党内的学习运动,发出信号──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理由是它威胁了党的领导权。

d) 1999年7月19日,被告人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为迫害开始做最后的动员。

e) 随后不久,被告人在李岚清、罗干和“领导小组”的其他关键成员,以及中央政法委关键领导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以及全国人大的通力合作下,实施了这场镇压运动。

f) 与主要的媒体和宣传机构合作,江发起并主导了一场宣传运动,编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侮辱找理由。

g) 与“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政法委、 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合作,江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

h) 他的粗劣炮制的、语意模糊的、事后追惩性的法律,给这场他挑起、设计、命令、谋划、发动和落实的非法运动涂抹了一层虚假的合法性外衣。

i) 江的这一切所为,使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监控、跟踪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强奸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盗窃、财物毁坏、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诽谤和侮辱、群体灭绝,和包括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内的反人类罪行。

62. 江泽民明知并且故意挑起、设计、命令、谋划、煽动、督导并参与了这个共同犯罪,并与其它参与者有着共同的意图,或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可以预见的后果。在这个基础上,如下所述,他除了对发动、唆使这些犯罪的执行负有刑事责任,也为这些具体犯罪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63. 被告人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共有第1到第18宗指控所需的犯罪意图与思想状态。

64. 通过本诉状的第1到18宗指控可知,江泽民具有凭藉酷刑进行暴力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直接犯罪意图。被告人蓄意发布命令,并设计了具体的对法轮功的“斗争”式暴力镇压实施计划,包括斗争运动中的最后步骤,即通过对目标群体的酷刑达到的强制转化。被告人还通过使用 “国家敌人”和“邪教”等名词,反覆的把法轮功标签化为残暴镇压的适用目标。

65. 针对江泽民的不法行为,江泽民无法享有豁免权。作为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被告人有义务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他并不享有中国法律之外的特权或权力。相反,作为中国的领导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权力、权威和影响力去维护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或“中国宪法”)第5条和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中国刑法”)第6条和第7条。
指控罪名
第一宗罪 刑讯逼供

刑法第247条

6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67.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68.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7条。

69.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安全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数以万计的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

70. 常见的酷刑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打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71. 曾被劳教所关押过的,但不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证实,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单独挑出来进行酷刑折磨。

72. 攻击妇女的阴部是“610办公室”官员的惯例行为。被关押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论男女,通常在酷刑前都会被剥光衣服。

73. 警察经常对被关押的和平的法轮功修炼者使用过度的武力,包括年长者以及有小孩陪同者 。

74. 轮奸、强奸和/或性侵年老与年轻的法轮功学员的罪行经常发生。

75. 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场所的生活条件极其严酷,以不人道的对待、拥挤、饥饿、强迫劳动、医疗贫乏和持续的肉体和精神摧残为特征,包括酷刑、殴打和性暴力。

第二宗罪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7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77.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78.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蓄意杀戮,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2条。

79. 自从1999年起,已有数以千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
第三宗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8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1.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82.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大范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8条。

83.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警务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和其它安全人员,对全中国范围内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酷刑。这些非法行为是针对在监狱和在中国其它拘禁场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84. 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85. 曾被劳教所关押的但不是法轮功学员的人以及法轮功受害者均证实,法轮功学员遭受了这些非法的行为。
第四宗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8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7.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8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的应当按此条款负刑事责任。

89.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陷害,刻意伪造他们没有做过的犯罪行为,或者把他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合法行为说成是犯罪,以此来诬陷他们,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4条。

90. 在这个期间,政法委的主要领导人,“610办公室”和全国律师协会把所有已知的 法轮功修炼者都划成“罪犯”,非法逮捕、监禁、折磨、侮辱他们,作为对他们修炼法轮功的报复。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洗脑班、“黑监狱”、拘留所、警察局、劳教所、监狱等处,仅仅是因为受害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

91. 中国的律师证实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这些非法侵害。

92. 此类犯罪行为更有官方文件,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提供进一步的佐证。
第五宗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

9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94.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

9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摘取,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96. 大约从2000年起,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当局杀害,以供给中国的器官移植业。

97. 一系列拨给高层官员的电话证实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器官摘取的普遍做法。2014年9月,一名中国高层官员直接证实江泽民参与其中。根据一个秘密的电话录音,当被问到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命令是从哪儿来的,原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白书忠回答说:“当时是江主席啊……有一个批示,说开展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

98. 已有数名专家证人证实盗取器官使法轮功修炼者遭受更大痛苦的做法。同时,一些险遭器官摘取的幸存者或其他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六宗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9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0.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101.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10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强奸和性暴力,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

103. 轮奸、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侵犯被用来胁迫中国的女性法轮功学员,逼取她们的口供。

104. 如前所述,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第七宗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

10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6. 中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07.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将从重处罚。

10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 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拘禁与关押,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7条和刑法第238条。

109. 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的信仰,遭受了任意的逮捕。

110. 遭到逮捕并受审的法轮功学员只是按照当局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出庭受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无法为自己作证,不能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自由聘请律师。

111. “610办公室”发出通知与规范,要求律师、检察官和法院支持党反法轮功的立场。其中,一个《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法轮功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 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重的虐待与侵权。

112. 在某些案例中,法轮功修炼者所触犯的法律以及相关犯罪事实 都是捏造出来的。几乎所有的这些案件中,当局逮捕和拘禁法轮功都是基于语意模糊、过于宽泛、炮制粗糙的法律,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转化”和“斗争”而设计的。
第八宗 滥用职权罪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

11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14.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5.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1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司法工作人员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397条 和第399条。

117.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118.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119.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如前所述(参见第七宗罪),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逮捕和拘禁。证据经常是捏造的或者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法轮功修炼者经常被剥夺法律保证所有中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提前决定好的, 如法轮功修炼者是否愿意放弃他的信仰、是否拒绝“被转化”、是否愿意“转化”他人。
第九宗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267、270与275条

12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21.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七)持枪抢劫。

122.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123.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24.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12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个人财物的盗窃与毁坏,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63条,267条,270条和275条。

126. 安全人员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拿走他们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物品,有时还偷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127. 警察还焚烧、切碎或用其它方式毁坏从法轮功学员处没收的,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

128. 安全官员还关闭、捣毁、没收财产或者强制中断法轮功学员拥有的生意,完全不顾其企业或雇员的利益。
第十宗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2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0.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131.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身体与住宅的非法搜查,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5条。

132. 根据目击证人描述,许多(甚至是大多数)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家都遭到过被警察等安全人员在没有理由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此类闯入法轮功修炼者家中的行为是例常发生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找到与法轮功有关的材料证据,同时也包括盗窃法轮功修炼者的电脑、手机和其它设备等。一旦发现这些材料,警察会没收,在法轮功学员的家中、派出所或者拘留所对他们进行严重的侮辱和折磨。
第十一宗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3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4.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3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 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剥夺法轮功修炼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1条。

136. 如上所述,江泽民的斗争运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折磨和其它恶劣的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但是江泽民正式把法轮功定义为宗教,而法律明确保护中国的宗教自由。
第十二宗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3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8.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139.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奴役,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4条。

140. 如上所述,许多目击证人证实,众多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 其他拘禁场所被迫在没有任何工资的条件下强制劳动 。
第十三宗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41.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2.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3.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侮辱诽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6条。

144. 如上所述,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第十四宗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4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6.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47.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身伤害,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148. 江泽民的迫害运动,还对法轮功信仰者造成了许多不在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等犯罪定义以内的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第十五宗 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14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0.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151. 为了逼迫他们公开放弃内心的精神信仰,或让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关于他人的敏感信息,和/或因其信仰与修炼而打击报复他们,使得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15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酷、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违反了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第十六宗 群体灭绝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5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4. 江泽民发起和指导的这场针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符合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所有犯罪要素。

155.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 法轮功符合国际法的“宗教的或精神的”实践活动的定义。在国际法的文件中和适用者看来,一个基本原则是,“宗教”的类别极其宽泛多样,而且,对于权利应当做广义的解释,不会局限于形式上的狭义理解。在国际法上什么是宗教还没有任何正式的衡量标准。法庭在判断一个信仰是否构成一个应当得到保护的宗教时,会考虑信仰者的信仰是否真诚,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某个特定的属性。事实上,法轮功由于其对精神上自我完善的强调已被数个法庭归为“宗教” 。而且在中国,法轮功也被描述为“宗教”(即“教”)。

• 江泽民发起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的目的是强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法外处决他们,其最终目地是从中国社会彻底铲除法轮功。

• 中国各地的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15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目的从中国社会铲除法轮功宗教及其信仰者,违反了中华民国于1949年7月20日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
第十七宗 反人类罪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国际习惯法

15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8.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的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159.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把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160.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家人、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161.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目的是为了谋杀、消灭、奴役或者对其实施其他不人道行为。

162.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163. 仅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64.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第十八宗罪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

16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66.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167.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对待,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



16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长期的任意监禁,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vrijdag 24 juli 2015

唐柏桥:一如既往支持法轮功学员反迫害









长期支持法轮功反迫害的人权斗士唐柏桥。(网络图片)


最近我除了在筹办良知媒体外,主要时间在游走世界各地考察各国民主制度的优劣,思考中国的出路。对于外界的采访和邀请,我除了法轮功的媒体和法轮功的活动外,一概婉拒。但是,最近有不少朋友与我讨论关于法轮功主办的一些媒体避免批评中共当局尤其是中共现任主要领导人的问题。很多朋友表示不解甚至气愤,尤其是一些战斗在国内第一线的民主人权人士。他们甚至怀疑这些媒体被中共收买了,或者被中共渗透进去的内鬼所控制了。一些长期支持和关注我的朋友也纷纷来信询问我对此事的看法。希望我能解答他们心中的疑虑。

监于最近中共当局在全国各地大肆抓捕在中国为广大弱势群体包括长期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发声的维权律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而这些过去被人们视为正义之声的媒体却对中共当局的暴行继续保持沉默,甚至替他们推卸责任,将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推给已经完全失去权力的江泽民及其爪牙。做为一名长期从事人权民主事业的战士,我觉得有必要针对此事公开表达我的基本立场和看法。

一,我本人对这些媒体对待中共现任领导人的友善态度也颇为不解。我认为这种态度与法轮功学员传〝九评〞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我们不能一方面讲中共是一个邪党,是不可救药的;另一方面又说正在作恶的中共的领导人是好的,是可以将中共和中国引向正确方向的。我认为,在中共没有停止抓捕良心人士、正式承诺将还政于民前,正义人士都应该继续谴责中共及其领导人的倒行逆施。任何人都不应该为中共邪恶政权的领导人唱赞歌。否则,就是助纣为虐,纵容中共继续作恶。我们应该谴责这种伤害正义人士和正义事业的行为。我们常说,面对罪恶保持沉默,即是作恶者的帮凶。这不仅尽是针对他人而言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时以此警示自己,不要不知不觉中沦为中共作恶的帮凶。

二,自中共现任领导人上台以来,中国人权状况不仅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反而较之前任大幅度倒退。他们对法轮功学员、人权民主人士、基督教徒、访民、藏人、维吾尔人、蒙古人和全国各地和平抗议民众的迫害更加严酷。完全无视国际社会的呼吁和谴责。不仅如此,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信仰、网路等领域都大开历史的倒车。他们的种种罪恶行径让人联想起中共魔首毛泽东统治的文革年代,可谓好话说尽坏事做绝。他们一会儿大谈〞宪政梦〝,却不准大学生谈宪政;一会儿大谈〝老虎苍蝇一起打〞,却放任真正的大老虎为所欲为;一会儿大谈〝依法治国〞,却大肆抓捕维护法律尊严的维权律师。他们的做法跟毛泽东时代一边高唱〝为人民服务〞,一边血腥镇压人民毫无二致。如果到现在还有人看不清中共的残暴本质,实在不能再说中共太狡猾,而是我们太愚钝。

三,尽管如此,我仍然会一如既往地支持法轮功学员反迫害,呼吁改善法轮功的人权状况。因为法轮功所遭受的严酷迫害仍然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人权问题。身为人权民主斗士,关注包括法轮功在内的所有受迫害的群体和个人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我们不能否定法轮功学员过去十六年来在伸张正义维护人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没有法轮功学员坚持不懈地揭露中共侵犯人权的种种暴行、没有法轮功学员持之以恒地广传〝九评〞,没有法轮功学员利用一起机会大力推广翻墙技术,没有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地控诉中共迫害人权的罪魁祸首,今日之中共,绝不能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中国民主人权事业也不可能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对此我们要有清醒地认识。

四,我坚信,绝大多数法轮功学员在长达十六年的反迫害历程中已经彻底认清了中共的邪恶本质。因此,我有信心不久的将来法轮功学员主办的媒体会检讨对中共采取拉一派打一派以其分化瓦解他们却很可能被他们分化瓦解的策略,重新回到向中共说不的时代宏流中来。我希望大家给他们时间做出调整,不要让中共企图分化瓦解反抗暴政的正义力量的诡计得逞。

长期支持法轮功反迫害的人权斗士


2015年7月20日

暨法轮功反迫害纪念日




香港議員學者紛聯署舉報江澤民



720反迫害16周年之際,香港法輪功學員7月19日在港島舉行以控告江澤民為主題的集會遊行。超過八百人的遊行隊伍從北角前往中聯辦,聲勢浩大的場面吸引了不少中港民眾駐足觀看。(潘在殊/大紀元)

香港議員學者紛聯署舉報江澤民



【大紀元2015年07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控告迫害法輪功元兇江澤民的訴江大潮勢不可擋,不單在中國大陸已有超過8萬民眾向司法機關遞交了刑事控告書,在全球各地也得到社會大眾與各界人士踴躍支持。在香港,已有超過6千市民聯署了要求起訴江澤民的刑事舉報書,其中包括李卓人、梁耀忠、單仲偕、胡志偉、馮智活、鄭宇碩等議員及知名人士,其他政要也陸續簽署舉報書或發聲支持,要求將江澤民繩之以法。

為配合當前訴江大潮,讓更多人參與這個壯舉,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台灣法輪大法學會與香港法輪佛學會本月初攜手發起「全球聲援中國民眾控告江澤民的刑事舉報聯署」活動,得到日本、南韓、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等亞洲區國家響應,據悉在美國及加拿大也即將啟動聯署訴江。在台灣,截至7月19日,已有超過6萬5千名台灣民眾挺身而出,聯署舉報江澤民的罪行。

香港自7月初至今的不完全統計,也有超過6千市民參與舉報,當中包括多位民主派議員及社會知名人士。在海外,著名人權活動領袖魏京生等也表明全力支持訴江,並加入控告江澤民的行列。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 訴江形勢如滾雪球擴大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希望最終能瓦解中共專政,人民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潘在殊/大紀元)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非常驚訝已經有超過8萬名法輪功學員提告江澤民,直呼是「好事!」他形容訴江形勢如同滾雪球般不斷擴大,「可看出它黨內的鬥爭越來越激烈,而在這黨內鬥爭中,看到突然有個空間好似可以告江澤民,我覺得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亦歡迎這樣發展。」

他指江澤民犯下滔天罪行,「江澤民打壓人權,犯了很多反人類的基本罪行,包括迫害法輪功」,「我們覺得他絕對應該受到制裁。」

李卓人簽名參與聯署舉報的義舉,「多些人發聲,我希望能施壓力予中共方面立案,希望最終可將江澤民制裁。」他希望最終能瓦解中共專政,人民有真正的民主自由。


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 鼓舞受壓迫民眾站出來



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越多的聯署可以激發其他人參加這樣的行動。(潘在殊/大紀元)


街工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中國人有膽量挺身而出控告江澤民是非常好的事,「因為令人感覺到受壓迫的人站起來了,非常之好。我希望更加多被壓迫的人能夠走出來,表示出一種不滿,以及逼中共政權面對這些殘暴的行為,我覺得是值得鼓勵及令人鼓舞的。」

他也簽名舉報江澤民,「我想越多的聯署,或者個人、團體集體提出檢控,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可以引起更多的社會人士關心及關注,亦都可能激發其他人有膽量出來參加這樣的行動。」

梁耀忠希望控告江澤民最終能得到當局立案處理,「大家知道江澤民過往都做了很多不好的事,他的手下除了貪污腐敗之外,對一些異見人士的打壓,都非常的嚴厲,特別是對宗教方面都不手軟的打擊,甚至用很殘忍的手法,包括器官的售賣等等。」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胡志偉: 人民權利應受法律保障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胡志偉簽署了舉報江澤民罪行的刑事舉報書。(潘在殊/大紀元)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單仲偕及胡志偉也簽署了舉報江澤民罪行的刑事舉報書。

胡志偉表示,今次無論是控告或是舉報江澤民皆反映一個事實,「反映到江澤民所管治之下的共產黨,在過去一段很長的時間,都牽涉到可能逼迫國內一些法輪功學員,甚至參與非法活摘器官的一些政策,或者參與幕後黑手的工作,這些都很明顯違反了中國憲法當中所賦予中國人民應該擁有的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

他希望藉今次舉報能促使中國真正的依法治國,「令到真正的法律保障到人民的基本權利」。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 活摘器官罪行極嚴重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支持控告及舉報江澤民,認為這是追究迫害罪行的一個好的開始。(潘在殊/大紀元)

人民力量的陳偉業議員支持控告及舉報江澤民,認為這是追究迫害罪行的一個好的開始,「能夠啟動這個訴訟本身都是重要的,我絕對認同。」「特別關於出售器官或暴政的行為導致市民受到不公平甚至身體上的損害,這方面如果透過法律可以處理,這絕對應該受到歡迎及鼓勵。」

他表示,中共建政以來60多年中,很多人民被打壓、迫害,其中江澤民執政期間相當嚴重,「涉及到法輪功有關的迫害及江澤民推動人體器官的非法摘取,這也是很嚴重的罪行,所以我覺得透過法律程序去檢控,絕對是好事。我亦預祝進行檢控的朋友可以早日討回公道。」


前立法局議員馮志活: 反人類罪須早日制裁




前立法局議員馮志活牧師認為訴江潮意義重大。(潘在殊/大紀元)

前立法局議員馮志活牧師長期關注法輪功受迫害的問題。他認為訴江潮意義重大,「江澤民的案件都可以受理,他是前國家主席,所以是可喜的事。我希望這是一件真實、做得好的一件事情。江澤民被指控的罪行是很嚴重的,是完全違反人道、人性的,它牽涉的人數之多、受害者被害程度之嚴重,甚至喪失性命,是非常嚴重的。」

對於法輪功學員過去10多年來遭受的殘酷迫害,「最令我震驚的是它(中共)虐待法輪功朋友,甚至殺害,令他們嚴重傷殘,甚至性命不保。」特別是活摘器官,「你未得他同意就偷了他身體的一部分,這是不能接受的;還要有利益的得著,是很離譜的。」

馮智活說,善惡有報是天理,希望儘快將江澤民繩之以法,「牽涉很多人犯罪,這是一個大規模的犯罪集團,是很恐怖的,必須受到立即制裁、制止。」「我希望不單只在中國,而是由國際法庭有效制裁這些滔天罪行。」

他簽署了舉報書,並呼籲所有有正義良知的人皆能挺身而出參與舉報,「人的天性應該如此,無論受害者是甚麼人,我們都應該幫助他,應該主持公道、公正。」


前城市大學講座教授鄭宇碩: 訴江考驗大陸領導層




前城市大學政治學講座教授鄭宇碩也參與了聯署。(潘在殊/大紀元)

前城市大學政治學講座教授鄭宇碩也參與了聯署。他說:「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迫害自然是對現中共領導層的一個考驗,意思是你是否真正落實憲法賦予中國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你是否真真正正依法治國、有法必依。」

他又說,現任中共領導人打貪腐,已經抓捕了江派一班高官如周永康,下一目標有傳是曾慶紅及江澤民,「所以如何處理起訴江澤民、正式起訴曾慶紅,如何處理起訴江澤民的案件,在現在中共的權鬥黨爭中亦有一定的意義。」◇

責任編輯: 王若愚

2015-07-24 19:09:26

魏京生:我願加入控告江澤民大潮


魏京生:我願加入控告江澤民大潮
更新時間: 2015年07月22日


魏京生基金會主席、知名人權活動領袖魏京生近日接受《大紀元》採訪,表示全力支持中國控告江澤民的浪潮、要求對江澤民提起公訴。他還表示,願意加入控告江澤民的行列。(記者李莎/攝影)



【記者李辰/美國華盛頓DC報導】知名人權活動領袖魏京生近日接受《大紀元》採訪,表示全力支持中國大陸控告江澤民的浪潮、要求對江澤民提起公訴。他說,中共迫害法輪功摧毀了整個中國社會的道德基礎;不僅僅是江澤民個人應該得到清算,整個共產體制都必須得到清算,直至中共垮台。魏京生還表示,他願意加入控告江澤民的行列。


全力支持控告、起訴江澤民

魏京生表示,支持中國法輪功學員向北京最高檢察院遞交控告狀,要求起訴江澤民。他說: 「我全力支持。我們要審判江澤民,真正按照法律程序去起訴江澤民,現在進入實質性(階段)。(對法輪功的迫害要)用法律來清算。不但要在道德上清算,也要在法律上清算。」

他表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觸犯中國憲法。「我覺得首先違反了憲法,包括信仰自由......但是你用行政力量來對付一個信仰團體,對付信仰團體的個人就違反了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等,違反了很多條憲法。」

魏京生表示,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是犯罪。「因為你作為執法人員,你殘酷對待司法對象,那你已經就是犯罪了。中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你不能虐待人。哪怕他是犯罪嫌疑人,哪怕是判了刑的犯人,他都有自己的權利,你不能虐待人,你不能用酷刑等等虐待,這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了。」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 「這都是刑事犯罪, 都是可以去控告的。當然是刑事犯罪, 包括警察酷刑虐待,包括活摘器官,都是刑事犯罪。我們控告他們不是泛泛地說一下,不光是憲法的問題,而且是刑事犯罪,這些東西往往都落實在直接下命令的人身上。不能把這些人放過。」

「所以對於這些東西都要追究,要依法追究。哪怕是按照共產黨的法律,也應該依法追究。否則,這個(社會)就無法無天了。」


中共迫害法輪功摧毀整個社會道德基礎
魏京生說: 「法輪功講『真善忍』,勸人向善的。你把這些東西都破壞了,那道德基礎當然就破壞了。」

「共產黨本質上是一個真正的邪教。這個邪教要排斥所有的宗教信仰。共產黨幾十年來就是這麼幹的,他們已經把所有的宗教信仰基本上都消滅掉了。現在有新的這些信仰產生以後,江澤民又開始用新的方法來剷除這些不同的信仰,所以這對於共產黨(的本質)來說,江澤民的做法是必然的。從道德上講,這是倒行逆施。」


必須清算整個共產黨體制 直至中共解體

魏京生表示,不僅僅是前中共黨魁江澤民要得到清算,整個共產黨體制都必須要進行清算,包括追隨江澤民迫害者。他說,提出控告「不僅僅是江澤民,我們針對的是整個的中共體制」。

「我們要求有(法律上的)結果,這是我們的立場。我們必須要堅持我們正確的立場, 直到共產黨垮台的那天,我們的目的就會達到。(對迫害者)一個一個審判,真正的法庭上的審判。」

「江澤民之所以可以(犯下)那麼多的罪惡,這也是因為他附著在共產黨那個邪惡的體制上,否則他也不可能成功的迫害那麼多人。所以很多事情要從更長遠的角度、從整體來考慮,不能僅僅盯著他一個人。」


願意加入控告江澤民浪潮

魏京生表示,他本人願意加入控告江澤民大潮。他說,他有計劃作為共同控告人,對江澤民提出控告,要求檢察官對江澤民提起公訴。

魏京生是中國異議人士,出身與中共高幹家庭。因呼籲政治民主化,魏京生而先後兩次關押十四年半,歷盡磨難,現流亡美國。

魏京生多次獲獎。1993年,魏京生與曼德拉共同獲得美國葛萊茨曼基金會國際活動家獎,1994年獲瑞典奧洛夫‧帕爾梅紀念獎,1994年獲美國羅伯特‧甘乃迪人權獎,1996年獲歐洲議會薩哈羅夫獎,1998年獲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民主獎。

dinsdag 21 juli 2015

为法轮功辩护 一位大陆女律师的心路(上,下)(转发)

为法轮功辩护 一位大陆女律师的心路(上)


建三江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律师举牌抗议,并前往当地 相关机构进行投诉控告。图为王宇律师(大纪元资料室)


【大纪元2015年06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近期,中国掀起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反迫害大潮。大陆维权女律师王宇表示这是中共 执政以来 首次大规模民告中共领导人的现象。作为代理法轮功案件的律师,她深谙这个群体所面临的残酷迫害,并被他们崇尚真善忍、坚持信念的那种精神所感动。

王宇表示,尽管她因此遭到不少打压,但仍愿意坚持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当中她也得到很多律师同行的支持和关注。

王宇199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成教部法律专业。2004年5月到北京开始律师生涯。外表小巧纤弱的王宇面对公权力的违法行为毫无惧色,她代理 了包括法轮 功案在内的各种维权案件。08年底,她被天津铁路公安报复陷害被判两年半刑期,直到2011年6月重获自由。她接受记者的专访过程中,娓娓道来自 己一路走来的心路历程。

处理法轮功问题政府和司法机关本身违宪

王宇谈到,在代理法轮功案子的时候所遇最大的问题就是作为政府和司法机关本身违宪。

她说:“就是中国宪法也非常明确,信仰自由、思想和言论也是自由的。但当局专门设立了一个‘610’办来针对法轮功学员,且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要是用来打击法轮功学员,现在也开始包括对佛教和基督教的人用此条款进行迫害。”

“我们作为律师来讲,就是做这方面的个案来纠错。对这些违法行为,在我们能力范围内去控告、投诉。对纠错我们有这个目的。”但王宇也感无奈:“现 在可能没有这个能力,并且我们经常在法庭上被法院违法取消辩护资格。”

在处理黑龙江省“建三江”事件时,王宇和另外八位律师为四位法轮功学员辩护过程中,被违法解除辩护人资格。她说:“我们辩护人的资格完全是基于当 事人的委托,法院完全没有任何权力去解除律师对某个辩护人的资格,但现在司法混乱,他们是非常严重的违法。”



建三江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律师举牌抗议,并前往当地相关机构进行投诉 控告。(大纪元资料室)


震惊法轮功案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证据

王宇在通过做一些个案跟受迫害的当事人接触过程中,了解到这些年来,很多人多次被抓,并在关押中受到虐待和严重酷刑,家庭受到很大打击。

她说:“他们平时生活中也经常受到很多骚扰、歧视。他们每个人其实都是极普通的人,有农村妇女、没地位也没有权势,也有一些是学历、文化程度很高 的大学老师,也有企业的高管,但都同样遭到打压。”

“这些当事人的经历给我的的印象就是:他们所做的事情都是向善的、崇尚真善忍的,特别是当前中国社会道德沦丧、公信力下降,这个法轮功群体确实是 跟其他人不一样,他们的道德高度是相当高的。通过他们的家属、邻居、同事也了解到:这些人口碑都是非常好,是很善良、热于帮助人的人。”

王宇特别强调: “我接触到的案件令我震动,没有任何从法律上可以说的过去的证据,能够证明我的当事人是真正犯了罪,对社会造成一些危害或危险。他们没有这种行 为,且公安 机关和监察院提交法院的证据中也找不到。其实就是因为一个信仰,有很多人被判刑,有2、3年的,甚至更长的8年。”

“即使我的力量很微弱 也希望起点作用”

王宇自身也有冤案,因此法轮功学员的遭遇也引起王宇的共鸣。她说:“我觉得如果能争取的话,我要为他们争取无罪、或帮他们减少一些被关押的痛苦、 或从声誉上免受来自官方的打压吧。”

王宇认为:“如果任由对人的信仰、言论自由这块迫害的这个风气助长下去的话,对每个人都是非常危险的。”

她 说:“现在事实上,只要在网络上说了什么话,就可能被定为寻衅滋事、煽动颠覆的罪名被关押、被判刑。可能说是为法轮功学员,其实也是为我们自己, 不能再这 样任由政府肆意妄为对公民进行打压。我的力量很微弱,但是即使微弱,我希望也能起一点点作用。每个作为人权工作的律师都有这种想法。”

代理法轮功案件的阻力和压力

王宇表示,代理法轮功的案件,最大的阻碍还是来自公权力的。在王宇和其他律师代理的过程中,他们遇到司法局的压力,直接说你不能做这个案子。

她说:“北京因为有高智晟、唐吉田这样的先驱,他们的努力,北京司法局现在还好一些,基本上不会直接说这个案子不能接。”

“有一些案件,如果当地律师来做,可以节省成本,但我所知道,当地司法局明确说,你不能接法轮功案子,或你接可以,但你要做有罪辩护。办案过程 中,律师协会和司法局会施加压力,还有来自公检法的一些压力,给你制造很多麻烦。”

王宇举例:“比如公安机关可能在你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给你设置障碍,明明律师直接会见当事人就好了,但你到了不让见。你提交的合法手续,他就说你 要找公安局、司法局批准,找一些理由。比如,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律师就可以阅卷,但就不给见,一直拖到法院。”

“到了法院也给律师设置层层压力。首先是来自公权力的这些障碍,还有可能来自律师事务所压力要求不能接,还有来自其他公众和律师同行的不理解。各 方面压力确实是很大的。”

“我们想通过网络把案子及时公布出来,马上就给封了,或发出去,别人看不到。包括有些公检法、当地公安机关,一听说是法轮功案件,马上说不接待, 有的说你这个 案件是法轮功的,那去‘610’解决吧。而‘610’本身是对信仰人士进行打压的,到了那怎么可能给你解决问题,很艰难的。”

愿意代理法轮功案的律师越来越多

王宇表示,虽然国内有防火墙,一些事件随时被屏蔽,自己的微博已经被封杀了好几个,有时发的微信只能自己看到但别人看不到,或刚发就被删了,但毕 竟现在是网络时代,虽然被删,还是能小范围的传出去。

她说:“只要能传出去,就能扩大出去。学法律的人比较容易接受这方面(信仰自由)的理念,愿意做这方面案子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

面对艰难局面坚持法律原则也能走过来

王宇表示,公检法他们实际上是知道自己在违法。法律本身就是他们拟定的,司法局不让律师介入案子,他能不知道违法吗?有人说,杀人犯都可以有辩护 律师,那为 何法轮功学员,你作为司法局不让人辩护,而且辩护是独立辩护权,不管当事人是什么案子,律师如何辩护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司法局这种干涉明显是违法 的。

“如果我们坚持法律原则的话,它也会采用打压手段,但律师坚持的话也能走过来的。至少在中国法律的框架内,从法律上来说,维护当事人权力,也是用 法律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当然这个过程中随时可能被公权力打压。”

王宇此前也因帮当事人维权,要求会见、阅卷等,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被关、被打、被拖出法庭非法取消辩护人资格。但她说: “我也要坚持,对他们打压进行控告,这个过程中我受到伤害很大,但我还是愿意帮忙那些像我之前受过冤的人,能够从法律层面帮助他们。”

有的时候王宇对这些打压和伤害情绪很低落,但是有很多当事人,他们会鼓励她,给她信心。

她 说:“虽然受到打压,有这么多人信任我,我也愿意为这些信仰人士,在我能力范围内为他们伸张正义。在法庭上,我会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我会去公安和 检察机关 去提出我的要求,当然绝大多数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我也希望能够通过我这个法律者去让他们有所转变。有少数案件,也能对当事人有所帮助,这也给我 鼓励。”

“当事人对我工作的认可是最大的鼓舞”

对于王宇来说当事人对她工作的认可是最大的鼓舞和动力。

她说:“我们本身做这个(法轮功)案子跟其他律师做的相比,收费很低,我们主要不是为了挣这个钱,主要是对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在法律层面问题进行 揭露和进行维护。有些案件如果当事人不认可的话,对我的打击是最大的。”

面对公权力的打压,王宇表示现在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恐惧与畏缩。

她说:“如果我为他说话的这个人认可我,我会觉得受到很大鼓舞,因为受到打压的这个人,本身也是我很敬佩的人,他们为了真善忍这个理念坐牢,让人 非常敬佩。如有家属对我的工作有些看法的话,那对我的打击也是比较大的。”



为法轮功辩护 一位大陆女律师的心路(下)



【大纪元2015年06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近期,中国掀起控告江泽民反迫害潮。大陆维权女律师王宇表示这是中共执政以来首次 大规模民告中共领导人的现象,推动大家了解真相的进程。如果律师介入,会更有帮助和影响力。

她通过自己代理法轮功案件中,了解到了这场迫害中江泽民所犯下的严重罪行,并被当事人崇尚真善忍、坚持信念的那种精神所感动。王宇表示,尽管她因 此遭到不少打压,但仍愿意坚持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当中她也得到很多律师同行的支持和关注。

她接受记者的专访过程中,娓娓道来自己一路走来的心路历程。本文是第二部份。

前党魁遭大规模控告 中共执政以来首现

从今年5月份以来,很多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朋友开始控告前中共党魁、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并要求清算长达16年来江所犯下的各种罪行。目前这 股势头越来越强,据法轮大法明慧网连续公布的数据,从5月份以来至今,已有近4千人参与。大陆一些街头还出现了“全球公审江泽民”条幅。


辽宁一城市出现“全球公审江泽民”等标语。(明慧网)

王宇律师表示,49年来公民大面积对前公家领导人非常直接的公告,而且是通过司法手段去控告这应该是第一次。此前可能有些人对领导人有意见,仅限 于网络,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把领导人的讲话作法律依据完全没有法律可言

王宇律师在代理法轮功案中发现中共把江泽民的话当法律依据上演这场镇压,她说:“我们做法轮功案件就要做一些特别研究,从中国包括可以叫做法律 的,包括国际法惯例也是,人民的自由不是随意通过文件来限制,而是要通过法律解决。”

她进一步分析:“现在明显看出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所有依据都是不充足的。主要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定性法轮功 是违法的。因为中国并没有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是X教,而且之前公安部有个民政部通知来列举邪教,但是这个通知所列举教没有法轮功。”

她介绍,把法轮功定性在300条,是因为江泽民之前接受费加罗报的采访,他的讲话中说法轮功是X教,另外还有《人民日报》的一个社论。

“作为一个国家把一个领导人的讲话作为法律依据,完全可以看出没有法律可言了。因为他的讲话并不是法律,怎么能依据这个讲话定为邪教,还要判刑? 这种一党独裁的体制导致国家领导人一句话就能使这么多人长期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

活摘器官是多么恐怖的事情

此前海外媒体多次报导揭露江泽民下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活摘器官的令人发指的罪行,中共军方、医院、监狱、劳教所等一起参与罪行。今年三月两会结束 之际,黄洁夫在香港媒体上抛出周永康,指其涉器官移植黑幕。

王宇律师说:“活摘器官使是多恐怖的事情啊,这个事听了都感到毛骨悚然。但既然是发生在现在中国,我觉得这不是一个现在社会、文明社会可以接受 的。”

她还说,“不管是从民间还是官方传来的消息,这个事情是基本得到证实的。活摘器官这是反人类的罪行,这个事情应该是要放到国际法庭去审判。作为官 方来说,你不该做这些反人类事情、灭绝人类的事情。官方应该表明态度,真正把这事公开表明将来官方不会做这事来说,对国人、世人一个交待。但是现 在官方新闻这方面的报导是让人遗憾的,之前已经被司法审判的薄熙来及周永康,他们在司法上面并没提到这个罪名。

控告前国家领导人 是从法律层面上一种提升

王宇表示,法轮功学员现在的这种控告显示,他们从之前控告一些法官、检察官等底层官员,已经上升为控告中共国家领导人,尽管江已经不在这个职位 了,但这是从法律层面上的一种提升。

“这也是法轮功学员单纯从网络、或印刷一些小册子、光盘等的揭露迫害提升到法律的层面,虽然是否能立案很难讲,但从民众来说推动大家了解真相的进 程,对法轮功被污名化的大陆环境应该有所改善,同时对今后中共领导人言论也可能产生一种警醒,可能有所收敛。”

王宇还认为通过包括诉江或控告江在内的各方面工作,在大陆环境下很多人的恐惧感,慢慢也会得到改善。越多人站起来控告江,影响力越大,也越能改善 环境。

但是否可以立案?是否可以公开?媒体的公开程度怎样?她表示无法确定。她建议说:“我知道现在这些控告是当事人个人层面,少有律师的指导吧。如果 律师介入,可以从法律层面做的更严谨一些。如果有律师介入,传播上来说会更有帮助、更扩大影响。”

她觉得现在诉江公民传播度还不大,民众知道的很少,她估计说:“当然可能是刚刚开始,到时正式立案,影响力会更大一些。”

她认为如果诉江案在国际法庭进行审判,作为国内律师人士要有所准备,应该配合国际法庭,提供中国国内这方面的维权文件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高静

maandag 20 juli 2015

汤志敏美华的刑事控告状------献给7.20

To: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47# Beiheyan Av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PR China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 厅长:穆红玉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邮编 100726

zip code 100726

电话:0086-10-65200269



To: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7# Dongjiaomin Xiang(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PR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 庭长: 姜启波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邮编 100745

zip code 100745

电话 0086-10-67555787





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控告人:汤志敏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 并要求经济赔偿。就我在中华民国大陆沦陷区的家人所受到的伤害, 要求经济赔偿6千4百万人民币。就我个人和在荷兰比利时家人所受到的伤害, 要求经济赔偿6千4 百万欧元。




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2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一、介绍

1. 如下所述,我是通过以下方式接触并开始修炼法轮功的:1999年4月底, 我携先生和孩子回北京访问,见证法轮功学员的425上访, 为之震撼。在跟法轮功学员接触后并在他们的辅导下,2004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功。         

2. 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 。修炼法轮功以后, 我重新找回中国人的传统道德价值观,真善忍成为我为人处世的标准和尺度。

          

3.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修炼法轮功治好了我的颈椎病,郁郁症,精力匮乏等不良症状。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 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2005年春节期间, 我回国探亲三个星期, 在整个三个星期之内, 我全程被跟踪骚扰,一次被绑架,一次被”请客“, 一次被拘捕,回到荷兰后,我和我的家人依然受到迫害。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恐吓, 精神折磨,不让睡觉, 人身攻击和污蔑,目的是要我站出来污蔑法轮功师父,法轮功媒体和同修。

       
2. 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为了威胁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和参与法轮功讲真相的行动,我的家人和我个人的人身安全多次受到威胁, 我的弟弟被”车祸“,事发后被各家医院拒绝抢救而不幸死亡。给我的父母, 亲人,我弟弟的妻儿造成严重的伤害。

       
3.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长时间不让睡觉, 长时间以同一个姿势坐拷问骑

   
4.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的人员:我只记得两个人, 贵州省国安局的韩世信和马玉涛, 我不知道他们具体的头衔。 其他参与抓捕骚扰我的人, 我不知道他们是谁。 

   
    
5.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2005年春节期间,我携荷兰友人回国探亲被全程跟踪,于大约2月14日晚间12点在贵阳的一家宾馆(名字我记不得了)被绑架并被非法拘禁,强行搜身,不让睡觉, 强行逼供直到第二天早上六点, 以后的旅途中, 我不被允许见我约好要见的人, 我不被允许自由炼功和自由言论。约2月20日,我在北京天坛的一家宾馆被非法拘捕, 理由是我”非法传播法轮功“。我被非法拘禁24小时。我同行的荷兰友人以及我在国内要见的亲人和朋友也遭到拘禁,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

   
6. 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在2005年2月14日绑架和2004年2月20日拘捕我的过程中, 我和我的同行者的财产被非法没收和抢劫,包括一本《转法轮》, 一个mp3播放器,9本《九评中国共产党》, 一架日本产相机。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



他们抓我的时候, 拿我孩子和先生的照片对我进行威逼,要放弃修炼法轮功,在荷兰使馆的压力下, 放了我以后, 对我继续跟踪到荷兰使馆, 还跟踪到了我和荷兰友人乘飞机反荷兰的北京首都机场,只因为我们当时所乘坐的北欧航空SAS飞机出了技术故障, 我和我的三个同行友人突然被调离乘坐荷航KLM,且位置已满, 我们才甩掉了跟踪, 否则, 我相信他们有更坏的预谋, 那就是杀人灭口,甚至是让飞机失事。 我回到荷兰以后,依然受到跟踪和威胁。有人打电话到我的家里来威胁说“大使馆不好惹” ,要我不再公开揭露我被绑架的真相,我和先生的社会关系遭到严重破坏, 我和先生的工作单位都收到不明身份中国人的威胁电话, 要他们解除我们的工作关系。以后我和先生便找不到工作, 甚至找好的工作也临时毁约, 我们多处的房产卖不出去,不同的买主莫名毁约。  网络上对我的私生活进行无端地捏造,抹黑,我们的婚姻遭到严重的伤害。我的朋友们纷纷收到中共使馆的威胁, 逼迫他们远离我。曾经对我和同行荷兰友人采访的报导被从网络上消失,在荷兰的社会里和政治界, 我被610办公室以中共使馆的名义煽动的所谓“爱国”华人严重孤立,丑化和仇视, 甚至被生命威胁。我1999年出版的自传体书籍《流泪的天安门》传销遭到他们有组织的破坏, 出版社原定的再版计划竟然以“政治性”太强为借口而取消, 最后出版社莫名宣布倒闭, 书的版权到现在不知归谁。2009年,我在海牙街头表演行为艺术《贩卖人体器官的中国女商人》,有中国的“盖世太保”称谓的“610”办公室指使中共驻海牙的使馆和荷兰的亲共华人视我为敌,收买海牙市政府和海牙市警署的某些官员, 不准我出入当地艺术文化节, 借口竟然是我的身上带有“有伤风化”的政治标语!当我反驳荷兰什么时候变成了中共国的殖民地时,我便被以”扰乱社会秩序“被抓,并被关押23个小时。在法庭上,法官和警察局的律师不允许我讲述我身上为什么会带有“有伤风化”的政治标语, 以及我的艺术表演的深刻意义, 完全像是中共的天下!这一系列的迫害,最终导致我的婚姻破裂, 我和先生的家业破产。 我的四个未成年孩子遭受极大的心灵伤害。



7.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在2005年2月14日绑架和2004年2月20日拘捕我的过程中, 我和我的同行者的财产被非法没收和抢劫,一本《转法轮》, 一个mp3播放器,9本《九评中国共产党》, 一架日本产相机。




       
8.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2005年2月20日我和同行和荷兰友人住在北京天坛的一家宾馆(名字我不记得了), 贵州跟来的和北京当地的为610服务的人非法闯入我们的房间,拿走了一架日本产相机

       

         
9.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被、侮辱和被耻笑。



11.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2005年2月20日我被拘捕和监禁期间,被破签署重新认识法轮功的所谓悔过书,被迫承认自己不是好女人,好妻子, 好妈妈。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2.《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1、2、4、5和6项。



1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4.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我在国内的亲人受到监视, 我和亲人的信件电话和网络联系遭到监控,最后导致我自2014年6月以来, 再没有跟亲人们有任何联系。我的电子信箱, 脸书账号,twitter账号被盗, 我的个人网站被凭空消失。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我被2005年2月22日逐出中国的大门,之后我本人的护照被拒绝延期。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分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5.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控告人:汤志敏

被控告人:江泽民

案由:酷刑罪,谋杀罪,法外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与性暴力,强迫劳动罪,非法逮捕与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盗窃与破坏财产罪, 具体如下:

被控告人:江泽民

1. 江泽民于1926年8月17日出生在中国江苏扬州市。194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江赴俄罗斯斯大林汽车工厂培训,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作。江随后进入政府部门,1983年成为电子工业部部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2. 江泽民于1985年担任上海市长,1987年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1989年成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3. 江泽民在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到2003年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管辖权

4.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至第14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该条款授权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的诉讼。

5.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5和第16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1949年7月20日中华民国签署并批准生效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198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1988年10月4日批准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 对于本诉状的第17和第18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庭规范》第38条(1)(b)定义的、已经作为法律被接受与遵守的、各国的普遍常规的 “国际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国,因此也是《国际法庭规范》的缔约方。国际习惯法要求国家对于以下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提供普遍管辖权:迫害,强制流放, 强制失踪的反人类罪(第17),和长期的任意监禁(第18)。
事实和证据

7. 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的或宗教的信仰和修炼方式,在中国和世界各地有数以百万计的修炼者。绝对的非暴力和慈悲是这个宗教的两大核心信条。

8. 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可以自由的聚集、践行他们的信仰,不需要担心系统性的迫害。

9.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在中国的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暴力镇压。

10. 1997年,江泽民联同他在反法轮功运动中的亲信、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命令全国级的公安警察调查中国的法轮功,目地是为了找藉口,在中共高层内部说服党内人士以实施一场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全国范围的暴力镇压。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部门仍然找不到任何取缔法轮功的合法依据。

11. 尽管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或理由,江泽民仍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发起并执行了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

12. 举例说,江泽民亲自起草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与信件,指示中共和政府官员准备迫害法轮功。这些讲话和信件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了(1)中共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以及(3)中央各部委负责人。

13.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即将对法轮功进行暴力镇压的信号。江泽民的四月信函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广泛发给了许多中共领导干部,指示他们认真研究这封信并贯彻其中的指令。

14. 1999年4月29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写了一封信,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按信中的内容“处理”法轮功问题。

15. 1999年5月8日,江泽民写了一个备忘录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如何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即:如何严厉处罚法轮功修炼者,使用哪些党的资源,以及谁应当整体负责与这项任务有关的党的命令)。他的备忘录被许多省级和市级的党委的文件引用并纳入,并配发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6.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中央政治局发表了讲话,号召在中国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斗争”运动。仅仅因为法轮功修炼者的精神或者宗教信仰,而对他们实施杀戮、通过酷刑转化思想、以及其它方式的迫害。

17. 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直接命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三天后的6月10日成立,610办公室因此而得名)。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说: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采取有力对策,”这次讲话将法轮功信仰者等同于1989年天安门广场由于和平抗议而遭到屠杀的抗议民众。这是江泽民动员全党迫害法轮功的又一道命令。

18. 在这次的讲话中,江泽民还宣布“(中共)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里提到的领导小组后来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它的执行机构被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叫“610办公室”。

19. 由于江泽民在讲话中命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也授予领导小组极大的、超越了现有的党和政府行政范围的权限。党中央和各部委必须遵从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而这个小组,只对江泽民个人负责。

20. 江泽民在这次讲话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他的意图是使用消灭军事敌人的同样策略来摧毁法轮功。比如:“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21. 这次讲话还定立了即将进行的反法轮功舆论宣传的基调,为的是误导中国民众对法轮功的真正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为镇压法轮功群体提供伪造的理由。江泽民捏造了一系列虚假案例作为舆论宣传的样本,如精神病患者死亡案例等, 用来诽谤法轮功,并根据江泽民的指示被“610办公室”当作所谓的“证据”来利用。

22. 1999年下半年,江泽民继续使用他的各职能部门、职位、和与党内重要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政治和军事力量,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恐怖迫害。

23. 七月上、中旬,江泽民通过发起党内的学习运动,对党的关键领导层表明,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因为法轮功威胁到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以此来取得党内重要领导们的支持。

24. 1999年7月,在党中央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必须接受“转化”,或被“强制转化”也就是酷刑。

25. 1999年7月19日,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大规模的逮捕和非法监禁前一天,江泽民在一个省级领导干部会议上发出了迫害前的最后动员令。

26. 两天后,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令下,中共媒体于1999年7月22日宣布正式开始迫害法轮功。

27. 1999年8月24日,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对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思想转化,不论他们是否是党员,并且第一次强调在针对法轮功的斗争中,有效“转化”法轮功信仰者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8. 与此同时,全力配合江泽民并在他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

• 公安部的主要官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一个所谓取缔法轮功的通知。同一官方还剥夺了法轮功修炼者依据宪法进行申诉和抗议的公民权利,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中国公安部的高官,及其他一些人,发布了一个通告,要求销毁与修炼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调查和处罚出版、印刷、复印和散发这类材料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尽管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包括书籍,这些官员对此置若罔闻。

• “610”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推动了这场运动:(1)持续发布针对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团体的误导性消息和谎言,(2)要求在处理与法轮功有关的案件时,必须与中共反法轮功的政策相一致。在一些地区,“610办公室”还要求中共指定的律师和其他代理法轮功修炼者的律师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法官必须在庭审后作出有罪判决。

29. 八月和九月期间,中共的关键领导人,特别是宣传部门的,按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的指示,发起了全面的媒体攻势,伪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非法搜捕、监禁、审讯和迫害法轮功找理由、煽动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执行上述的非法行为、同时动员民众支持这场迫害。

30.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 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公开将法轮功定为应当遭受暴力镇压的对像。在江泽民使用这个词语之前,党的任何文件或媒体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语,再次表明镇压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江泽民不断推动使镇压升级的。两天后,10月27日,《人民日报》全力配合,在江泽民的指示下,发表了一篇文章声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31. 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配合镇压,制订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是一个非法的、事后追惩性的、措辞模糊的法律,它严重的践踏了所有的法治原则。

32.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官员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文件把“邪教”定义为具备党的媒体和党和政府机构宣称的法轮功特点,因此不可避免的造成法轮功修炼者会按照这些武断的和反覆无常的规范接受法庭审判 。

33. 1999年11月,在一个解释两高1999年10月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官员对于全国各地的法院审判法轮功案件发出指示,根据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关于当前办理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和判决,应当在由政法委组织的党的会议上提前决定。

34. 到2000年,各级“610办公室”都是和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在一起办公。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610办公室”全力配合,使用授予给它的特权发动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斗争。北京的公安部设置了26局,就是专门负责逮捕和收集情报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和他们的官员在转化法轮功学员思想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通过他们对“金盾”工程中法轮功数据库的直接使用。

35. 除此之外,在江泽民的指示与充分协作下,“610办公室”颁布了多项通知和规则,要求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支持党反对法轮功的坚定立场。比如说,一个典型的“610办公室”通知,《关于预防和控制敌情的要求》,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轮功律师,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做有罪辩护,法官在宣判时要做“有罪”判决,在庭审前“610办公室”要与法官和检察官会面,确保他们在法庭上严厉镇压法轮功。

36. 在2000年到2001年上半年,中国律师协会(“ACLA”),在江泽民的指示、影响与充分协作下,也发布了多个通知和规范要求全国的律师支持江泽民反法轮功。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庆召开的司法局确立处理法轮功案件的司法规范会议上,当地律师协会的官员要求所有的律师服从党针对法轮功案件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师“充分认识与法轮功斗争的重要性”。

37. 全国的党组织都支持和重申了江泽民与法轮功做斗争的号召。根据当前从党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的记录,各地的党委召开了会议、研讨会及论坛研究党中央关于江泽民讲话的通知精神,号召暴力镇压和铲除法轮功。这些党委强烈表达了支持,并采取了行动推进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

38. 舆论工具配合江泽民,持续散布言论,确保法轮功被当成党的敌人(和邪教)被斗争。为了号召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他们所使用的攻击性的言辞就像在犹太人大屠杀中为了暴力灭绝欧洲犹太人种时所使用的一样,把法轮功修炼者比成非人的病毒,传染病,寄生虫,洪水猛兽,恶魔,精神病患者和国家的敌人。在2001年后随着反恐怖主义成为全球的焦点,被识别出来是修炼法轮功的人士又被贴上了“恐怖份子”的标签。在一个典型事件中,中国反邪教协会,一个与江泽民联系密切并致力于镇压法轮功的组织,引述了一段评论, 公开承认妖魔化法轮功是为消灭法轮功找理由(“我说,先把它定义为恐怖活动,然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顺的了。”)

39. 与此同时,许多听到或读了江泽民讲话的中共官员,不仅传达了江泽民关于暴力镇压法轮功的命令,还在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在自己的讲话、政策性文件和/或书面的指示中,使用修辞性或攻击性的语言,使镇压法轮功达到了最大的规模。他们的关于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迫害和镇压的指示和命令,如同中共的旗帜性媒体和大规模宣传一样,传达到了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和监禁场所 。

40. 尽管有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私下里反对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运动,许多党的领导和其它共犯持续使用司法系统作为迫害工具,并得到了“610办公室”,全国律师协会和检察院中的一些人的全面支持。

41. 尽管一些“610办公室”官员希望远离这场迫害运动,主动出逃或辞职,但是根据几个目击证人和专家报告,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命令下,从2001年起酷刑和洗脑反而被强化,并一直持续到2015年6月的今天。

42. 2010年,中央“610办公室”发起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三年运动。在几乎每个省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关于这场运动的官方文件。在全力转化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包夹和同监室犯人施用酷刑变得高度常规化。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协会”的相关文件,概括了运动中常用的几种策略和方法。比如说,这些文件号召党的安全人员登门拜访获释的被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胁迫雇主 、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参与做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

43. 自从斗争运动的开始,就有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或者从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强制转化场所获释后很快离世。受害人有着不同年龄,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区。大部分死亡原因是由于精神或身体的酷刑或者在监禁中被剥夺了健康的权利。

44. 从斗争运动一开始,警察滥用职权,通过非法罚款、肆无忌惮的没收财产、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家人的钱财,设圈套欺骗、陷害和强迫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监狱的司法警察在中共的授意下,以给其他犯人减刑为交换条件,让他们毒打甚至虐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警察和狱警强迫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严厉的处罚。

45. 自从2001年起(甚至更早),中国警察等安全人员经常破门而入法轮功修炼者的家,拿走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财产,有时甚至偷走与法轮功修炼完全无关的财产。

46. 这份控告状的后面附有我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的个人部分,包括我自己的个人案件情况。参见“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附件 。
刑事责任

47. 江泽民个人应当为这份诉状中提到的犯罪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他发起、设计、计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煽动和参与了这些犯罪。使用“参与”这个词,检察院并不是指控被告人个人亲自实施了这些犯罪。“参与”在这份诉状中指的是作为一个共犯参与了犯罪。
共同犯罪

48.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这个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镇压和通过酷刑强制转化中国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

49. 这个共同犯罪是江泽民于1999年6月发起的。参与的人包括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和周永康等。

50. 本诉状所列出的第1至第18宗犯罪都包括在这个共同犯罪的目标之内。换句话说,第1至第18宗罪是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目标而产生自然的、可以预见的结果。被告人清楚,这些犯罪是在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甚至肯定会发生的事情 。

51. 这个共同犯罪的核心是江泽民决定对法轮功发起“斗争”式暴力镇压。中文“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路线斗争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术语,是中共整人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群体一旦被定为“斗争”的对像,其涵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

52. 为使这个共同犯罪达到目标,江泽民在这个共同犯罪中与几个人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或共犯在这个共同犯罪中都扮演了一个角色,对这个集团的整体目标都起了显著的作用。参与者或共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人:

53. 李岚清,自1997至2002年间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经由本案被告人任命,担任“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自从1999年6月10日建立这个机构之日起,李岚清负责制定政策和它的落实执行。因此李岚清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4. 罗干,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自1999年到2007年间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5. 刘京是江泽民在中国非法迫害法轮功的一个关键合作者。江泽民选择刘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间担任“610办公室”的副主任,在反法轮功斗争中担任领导角色。在2001年9月,江泽民提拔刘京担任“610办公室”主任,他一直担任这个角色直到2009年10月。在2001年1月,江泽民选择刘京担任公安部副部长。在这个职位上,刘京推动并执行了江泽民和罗干通过“领导小组”发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杀、以其它方式杀戮,思想转化、酷刑和虐待法轮功学员等指令。同时,他还编造了误导性的谎言、捏造有关法轮功精神信仰及其修炼者的信息,用来给江泽民的犯罪找藉口,并进一步煽动有关犯罪。特别是,他在2002年1月下令射杀长春法轮功学员,以及命令彻底根除这个修炼团体。他还对臭名昭著的马三家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行为负直接责任,这个劳教所是他帮助建立的,完全是为了执行江泽民的命令,把那些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人酷刑折磨致死,并帮助当局对其它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的“斗争”。刘京所到之处,总是留下血迹。他的指示不仅仅导致了在长春和马三家对法轮功的酷刑和虐杀,还包括全中国其它城市的。

56. 作为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有效的控制或实质的影响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上述参与人,并单独或和上述参与人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通力配合,有效的控制或实质影响了党的行为(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党委)、公安部、“610办公室”、监狱系统、拘留所、精神病院、“黑监狱”以及劳教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他有能力保证他的计谋得以落实。

57. 江泽民还采取了多个步骤,保证反法轮功的斗争运动在他从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的位置退下后,仍能继续。首先,他抓住中央军委主席的位置,又留任了两年多;此外,他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两席,将其授予最能够确保迫害运动持续的李长春和罗干(2007年后,罗干被江泽民的铁杆周永康取代)。最后,江退休前还对政治局常委进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胡锦涛在内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权而没有否决权。江泽民使用这些策略和伎俩保证这些非法行为可以继续,同时使他自己和同党免于因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而被追究 。

58. 由于发动、设计、命令、谋划、主导、实施和管理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利用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发动了这场运动,并贯穿在他所有的犯罪行为中,事实如下:
59. 发动和设计

a) 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的帮助下,命令全国范围的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目的是为了说服党内高层取缔法轮功、强制转化和镇压法轮功学员。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人员找不到任何支持禁止法轮功的合法理由。

b) 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江泽民仍然决定一意孤行,通过数次讲话和信件,筹备与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 。

c) 1999年5月,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他设计了迫害运动的关键步骤,如:如何镇压法轮功,动用哪些党内资源。

d) 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它的运作机构,称为“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

e)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把法轮功界定为“邪恶的”和“不正常的”,目地是为了误导中国民众,以求他们支持他在中国迫害、威慑法轮功。

f)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以囊括进中共的各个阶层,包括宣传机构、由他新设立的“领导小组”管理的安全机构、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别的党委领导,以及其它各种高、中、低层的党内人员。

g) 江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把法轮功当作“斗争”的对像,把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称为“不正常的”和“邪恶的” 。

h) 他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这直接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法院不但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反而认可迫害,甚至为迫害提供方便,协助江泽民非法逮捕、监禁、强制转化守法的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以及对他们施以其它恶劣侵害。

i) 江对这一场运动做了进一步的设计,藉以把国家机关囊括进来,如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各阶层的参与。
60. 命令与谋划

a) 江泽民不仅设计了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他还给党的领导人提供了指示和帮助,特别是政治局七个常委,他们控制着政治局,政治局控制着党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委员会控制党的地区性分支。在中国一党制的权威下,各级党委都对与之平级的政府机构有着高度的控制,特别是在安全系统之内。

b) 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政府机构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暴力镇压以及强制转化,包括以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这些指示随即被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命令下级筹备这场迫害运动,并且成为这场迫害运动的指导准则。

c) 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该文件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包括如何严厉的处罚法轮功修炼者、动用哪些党内资源,及谁来负责贯彻与这些任务有关的中共指令。

d)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这里指的是1989年天安门广场上对学生民运人士的大屠杀。

e) 通过这次讲话,他还命令中央委员会和省市级党委“密切配合”,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

f) 他指示“领导小组”发起一场全国性的舆论宣传,误导中国民众让其不知道法轮功的真相。他还指示他们“收集各地法轮功练习者中已经发生的种种受害情况,包括发生精神分裂、跳楼自杀、有病不吃药而使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以及汇集各种资源调查法轮功的组织结构,准备分化、瓦解法轮功 的工作。

g) 他在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示他们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就开始了。

h) 1999年7月和8月,通过一系列的官方文件,江泽民命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的思想转化(也就是酷刑)。这包括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的一个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而在1999年8月6日的一个通知中,江在其中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管是不是党员。

i) 江泽民确保他在正式讲话和信件中做出的设计、谋划和指示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1)党的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 (3)中央委员会各部门各级负责人;(4)其他重要党、政府领导人和民间领袖。他还确保这些人接信后,会指示更多的党员、政府与民间机构的领导和成员们学习和贯彻江的指令。
61. 发动、实施和管理

a)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

b)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

c) 在七月上旬和中旬,江泽民发起了党内的学习运动,发出信号──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理由是它威胁了党的领导权。

d) 1999年7月19日,被告人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为迫害开始做最后的动员。

e) 随后不久,被告人在李岚清、罗干和“领导小组”的其他关键成员,以及中央政法委关键领导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以及全国人大的通力合作下,实施了这场镇压运动。

f) 与主要的媒体和宣传机构合作,江发起并主导了一场宣传运动,编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侮辱找理由。

g) 与“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政法委、 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合作,江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

h) 他的粗劣炮制的、语意模糊的、事后追惩性的法律,给这场他挑起、设计、命令、谋划、发动和落实的非法运动涂抹了一层虚假的合法性外衣。

i) 江的这一切所为,使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监控、跟踪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强奸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盗窃、财物毁坏、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诽谤和侮辱、群体灭绝,和包括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内的反人类罪行。

62. 江泽民明知并且故意挑起、设计、命令、谋划、煽动、督导并参与了这个共同犯罪,并与其它参与者有着共同的意图,或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可以预见的后果。在这个基础上,如下所述,他除了对发动、唆使这些犯罪的执行负有刑事责任,也为这些具体犯罪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63. 被告人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共有第1到第18宗指控所需的犯罪意图与思想状态。

64. 通过本诉状的第1到18宗指控可知,江泽民具有凭藉酷刑进行暴力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直接犯罪意图。被告人蓄意发布命令,并设计了具体的对法轮功的“斗争”式暴力镇压实施计划,包括斗争运动中的最后步骤,即通过对目标群体的酷刑达到的强制转化。被告人还通过使用 “国家敌人”和“邪教”等名词,反覆的把法轮功标签化为残暴镇压的适用目标。

65. 针对江泽民的不法行为,江泽民无法享有豁免权。作为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被告人有义务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他并不享有中国法律之外的特权或权力。相反,作为中国的领导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权力、权威和影响力去维护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或“中国宪法”)第5条和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中国刑法”)第6条和第7条。
指控罪名
第一宗罪 刑讯逼供

刑法第247条

6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67.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68.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7条。

69.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安全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数以万计的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

70. 常见的酷刑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打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71. 曾被劳教所关押过的,但不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证实,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单独挑出来进行酷刑折磨。

72. 攻击妇女的阴部是“610办公室”官员的惯例行为。被关押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论男女,通常在酷刑前都会被剥光衣服。

73. 警察经常对被关押的和平的法轮功修炼者使用过度的武力,包括年长者以及有小孩陪同者 。

74. 轮奸、强奸和/或性侵年老与年轻的法轮功学员的罪行经常发生。

75. 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场所的生活条件极其严酷,以不人道的对待、拥挤、饥饿、强迫劳动、医疗贫乏和持续的肉体和精神摧残为特征,包括酷刑、殴打和性暴力。

第二宗罪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7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77.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78.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蓄意杀戮,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2条。

79. 自从1999年起,已有数以千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
第三宗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8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1.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82.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大范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8条。

83.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警务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和其它安全人员,对全中国范围内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酷刑。这些非法行为是针对在监狱和在中国其它拘禁场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84. 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85. 曾被劳教所关押的但不是法轮功学员的人以及法轮功受害者均证实,法轮功学员遭受了这些非法的行为。
第四宗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8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7.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8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的应当按此条款负刑事责任。

89.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陷害,刻意伪造他们没有做过的犯罪行为,或者把他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合法行为说成是犯罪,以此来诬陷他们,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4条。

90. 在这个期间,政法委的主要领导人,“610办公室”和全国律师协会把所有已知的 法轮功修炼者都划成“罪犯”,非法逮捕、监禁、折磨、侮辱他们,作为对他们修炼法轮功的报复。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洗脑班、“黑监狱”、拘留所、警察局、劳教所、监狱等处,仅仅是因为受害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

91. 中国的律师证实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这些非法侵害。

92. 此类犯罪行为更有官方文件,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提供进一步的佐证。
第五宗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

9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94.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

9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摘取,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96. 大约从2000年起,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当局杀害,以供给中国的器官移植业。

97. 一系列拨给高层官员的电话证实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器官摘取的普遍做法。2014年9月,一名中国高层官员直接证实江泽民参与其中。根据一个秘密的电话录音,当被问到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命令是从哪儿来的,原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白书忠回答说:“当时是江主席啊……有一个批示,说开展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

98. 已有数名专家证人证实盗取器官使法轮功修炼者遭受更大痛苦的做法。同时,一些险遭器官摘取的幸存者或其他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六宗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9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0.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101.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10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强奸和性暴力,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

103. 轮奸、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侵犯被用来胁迫中国的女性法轮功学员,逼取她们的口供。

104. 如前所述,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第七宗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

10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6. 中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07.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将从重处罚。

10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 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拘禁与关押,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7条和刑法第238条。

109. 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的信仰,遭受了任意的逮捕。

110. 遭到逮捕并受审的法轮功学员只是按照当局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出庭受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无法为自己作证,不能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自由聘请律师。

111. “610办公室”发出通知与规范,要求律师、检察官和法院支持党反法轮功的立场。其中,一个《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法轮功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 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重的虐待与侵权。

112. 在某些案例中,法轮功修炼者所触犯的法律以及相关犯罪事实 都是捏造出来的。几乎所有的这些案件中,当局逮捕和拘禁法轮功都是基于语意模糊、过于宽泛、炮制粗糙的法律,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转化”和“斗争”而设计的。
第八宗 滥用职权罪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

11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14.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5.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1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司法工作人员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397条 和第399条。

117.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118.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119.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如前所述(参见第七宗罪),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逮捕和拘禁。证据经常是捏造的或者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法轮功修炼者经常被剥夺法律保证所有中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提前决定好的, 如法轮功修炼者是否愿意放弃他的信仰、是否拒绝“被转化”、是否愿意“转化”他人。
第九宗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267、270与275条

12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21.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七)持枪抢劫。

122.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123.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24.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12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个人财物的盗窃与毁坏,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63条,267条,270条和275条。

126. 安全人员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拿走他们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物品,有时还偷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127. 警察还焚烧、切碎或用其它方式毁坏从法轮功学员处没收的,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

128. 安全官员还关闭、捣毁、没收财产或者强制中断法轮功学员拥有的生意,完全不顾其企业或雇员的利益。
第十宗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2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0.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131.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身体与住宅的非法搜查,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5条。

132. 根据目击证人描述,许多(甚至是大多数)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家都遭到过被警察等安全人员在没有理由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此类闯入法轮功修炼者家中的行为是例常发生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找到与法轮功有关的材料证据,同时也包括盗窃法轮功修炼者的电脑、手机和其它设备等。一旦发现这些材料,警察会没收,在法轮功学员的家中、派出所或者拘留所对他们进行严重的侮辱和折磨。
第十一宗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3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4.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3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 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剥夺法轮功修炼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1条。

136. 如上所述,江泽民的斗争运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折磨和其它恶劣的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但是江泽民正式把法轮功定义为宗教,而法律明确保护中国的宗教自由。
第十二宗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3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8.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139.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奴役,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4条。

140. 如上所述,许多目击证人证实,众多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 其他拘禁场所被迫在没有任何工资的条件下强制劳动 。
第十三宗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41.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2.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3.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侮辱诽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6条。

144. 如上所述,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第十四宗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4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6.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47.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身伤害,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148. 江泽民的迫害运动,还对法轮功信仰者造成了许多不在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等犯罪定义以内的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第十五宗 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14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0.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151. 为了逼迫他们公开放弃内心的精神信仰,或让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关于他人的敏感信息,和/或因其信仰与修炼而打击报复他们,使得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15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酷、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违反了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第十六宗 群体灭绝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5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4. 江泽民发起和指导的这场针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符合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所有犯罪要素。

155.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 法轮功符合国际法的“宗教的或精神的”实践活动的定义。在国际法的文件中和适用者看来,一个基本原则是,“宗教”的类别极其宽泛多样,而且,对于权利应当做广义的解释,不会局限于形式上的狭义理解。在国际法上什么是宗教还没有任何正式的衡量标准。法庭在判断一个信仰是否构成一个应当得到保护的宗教时,会考虑信仰者的信仰是否真诚,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某个特定的属性。事实上,法轮功由于其对精神上自我完善的强调已被数个法庭归为“宗教” 。而且在中国,法轮功也被描述为“宗教”(即“教”)。

• 江泽民发起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的目的是强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法外处决他们,其最终目地是从中国社会彻底铲除法轮功。

• 中国各地的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15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目的从中国社会铲除法轮功宗教及其信仰者,违反了中华民国于1949年7月20日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
第十七宗 反人类罪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国际习惯法

15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8.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的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159.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把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160.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家人、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161.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目的是为了谋杀、消灭、奴役或者对其实施其他不人道行为。

162.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163. 仅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64.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第十八宗罪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

16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66.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167.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对待,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



16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长期的任意监禁,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