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terdag 2 mei 2015

生于1950年之前的大陆人的民国国籍到底消失了没有?(转发)



《中华民国国籍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四、归化者。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于本法修正公布时之未成年人,亦适用之。




《中华民国国籍法》第11条规定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一、生父为外国人,经其生父认领者。二、父无可考或生父未认领,母为外国人者。三、为外国人之配偶者。四、为外国人之养子女者。五、年满二十岁,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生于AD1964年、北京的本奴,因生父生母均为中华民国国民(有北京市档案馆民国时期户籍档案为证),且至今并未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所以,本奴理所当然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该法上的中国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于把中华民国的专用简称拿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则需另外讨论。 本奴所关心者,作为外国人(中华民国人)的本奴从未申请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却非法获得了这一国籍,尽管过错不在我方,但违法总是会令良民寝食难安!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擅自将国籍授予外国人并强行剥夺外国人原本国籍的行为,本奴断不认可,请有关部门尽快宣布该行为非法和无效!你们大权在握,一笔勾销本奴的中华民国籍,本奴绝对没辙,当个无国籍人也蛮自在。然而,你们在本奴从未申请的情况下,硬塞过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这也未免太那个了!


补充:

我的父母从未自愿取得中共国籍
那么,在民国法律上,我父母的国籍应该依然存在

 如果中共拿不出我父母对中共国的入籍申请,那就是中共强行非法授予国籍!

台湾当局更不能据此剥夺我父母的中华民国国籍!

家父生于1934年,家母生于1937年,1950年时均未满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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